關於徵收土地補償款分配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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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徵收土地補償款分配規定是什麼

關於徵收土地補償款分配規定是什麼

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二、在實際分配時應注意區分如下幾種情況:

1、為了分配土地補償費,以不正當手段遷入户口,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2、為了成就某種便利條件而將户口遷入,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如許多中、小學和幼兒園的就讀條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長為子女擇校而將子女的户口遷入親戚處;

3、因在大中專院校就讀而將户口遷出,其父母仍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生產資料為經濟生活保障,為確保其安心學習所必要的生活費用,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4、大中專院校畢業後又將户口遷回,已屬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來源,雖然未將户口遷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應當以户口在本村認定其分配資格;

5、已嫁入的婦女,户口已遷入,應查明其孃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責任田,如未收回,其作為農民的合法權益未被侵犯,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6、確係本村新生人口,根據法律規定,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續未辦好而拒絕發放,只要能夠確認徵地補償費產生於其出生之後,就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徵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户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對於農村集體土地的分配規定是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對土地的補償費用進行分配,另外一個就是對土地上的附着物以及青苗進行分配補償。而土地的補償費用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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