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廠房拆除賠償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2W

第一個是拆遷房屋時對這個房屋本身的一個資金的補償,這個補償包括了無法拆遷搬走的土地資源,房屋資源,這個拆遷位置的建築物和附着的物品,如果在搬遷的過程中損壞了機器之後,這個機器也是應該由拆遷方進行賠償的;
第二個是拆遷房屋的費用的補償,包括了拆遷過程中的前期的一個費用和如果搬遷過程中損失的生意上的費用,公司機器維修的一個費用,以及在公司拆遷,包裝,運輸和公司員工的一個補償的費用等等費用;
第三個費用是政府根據這個拆遷而補償的費用,包括了迅速拆遷費用,獎勵拆遷的一個獎勵費用等等。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説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農村廠房拆除賠償標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