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中企業員工安置費用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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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的計算是需要根據拆遷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的,具體如下:

企業拆遷中企業員工安置費用如何計算?

1、實踐中,有的地方制定的關於停產停業損失的規定中包含了對員工的安置費用,對於非住宅房屋上企業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於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 月淨利潤乘以修正係數 員工月生活補助)乘以停產停業補償期限。員工月生活補助是指生產經營者在停產停業期間,每月支付給員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員工月生活補助標準按徵收決定發佈前上個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2、如果是直接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還應按照法律進行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事實上,這種一刀切的補償方法在實踐中是很難解決問題的,比如很多員工無法等待企業重新開業,要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而因為工齡較長,要求企業給與法律中規定的經濟補償金。而依照上述辦法,只給與基本的生活補助是無法安置員工的。

真正的實踐過程中,拆遷協議是雙方共同協商簽訂的,如果被徵收人對補償的金額不滿意或者是對拆遷的協議不滿意,是有權拒絕簽訂協議的,也可以對其提出訴訟,在真正的拆遷過程中,對於被徵收人來講,最關注的就是安置費,而各種一系列的爭議歸根結底還是因為對安置費不夠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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