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留地安置協議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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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留地安置協議怎麼寫?

徵地補償留地安置協議怎麼寫?

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

甲方: 國土資源管理(分)局

乙方: 鄉(鎮、街道) 村(居)委會

丙方: 財政局

丁方: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為 用地需要,經市(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擬徵收本協議項下乙方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丙、丁四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 徵收土地位置、地類及面積

擬徵收地塊位於 地段(詳見附圖)。徵收土地總面積為 平方米,涉及農用地 平方米,其中 ;建設用地 平方米,其中 ;未利用地 平方米。

二、 土地徵收費用及撥付方式

(一)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2009〕20號文件公佈的徵地綜合區片地價標準執行。擬徵收土地位於 縣(市、區)第級區片,補償標準為 萬元/畝,共計¥ 萬元(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按照山東省物價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魯價費發[20 ]號文件公佈的標準執行。本次徵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種類和數量,依據經有關各方簽字確認的《土地徵收(收回)勘測調查清單》為準。

青苗補償費共計¥ 萬元(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共計¥ 萬元(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三)費用撥付方式:本次徵收土地自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由丙方負責將上述兩款費用總額一次性撥入乙方賬户。

丙方撥付到乙方賬户內的補償總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部分,乙方應在丙方到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直接撥付給產權人。

(四)本次徵收土地涉及乙方居民住宅、工礦企業及其他建築設施成片拆遷,乙方已徵得村民同意,按人民政府(或管委會)制定的拆遷補償方案執行,本協議不包含拆遷補償費用。

三、 村(居)民安置意見

甲、乙、丙、丁四方同意,在 人民政府(或管委會)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直接領導組織下,甲、乙、丙、丁四方及有關部門相互配合,按以下第種方式(注:三種以上)對村(居)民進行安置。

(一)貨幣安置: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撥付到乙方賬户後,由村民代表大會研究分配方案。

(二)調地安置:由鄉(鎮)政府(街道)和乙方徵得村(居)民同意,於 後,對 (村居、自然村、村留機動地)進行調整。

(三)社保安置: 人民政府(或管委會、項目單位)對本次徵收土地按照 元/畝標準,對乙方村(居)民一次性支付社會保障補貼¥萬元,由丙方將上述補貼資金於徵收土地報批前一次性劃入本地社會保障資金專户,由丁方、乙方按有關政策規定製定社會保障方案並公示,辦理村(居)民入保事宜。

(四)留地安置:經 人民政府(或管委會)研究同意,對乙方安排(保留)適當數量的經營性用地,由乙方用於生產經營,安置村民再就業。具體事宜由乙方按照人民政府(或管委會)的意見及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五)經 人民政府(或管委會)同意,由甲方、乙方、丁方與有關單位共同協調,安排乙方一定數量適合條件的本村村民到 (單位)就業。

(六)其他:

四、 土地交付時間

乙方應協調本次徵收土地的相關權利人及時清理地上附着物,自依法批准之日起 日之內交付土地。

五、 其他

本協議正本一式十份,其中甲方四份,乙、丙、丁三方各二份。

本協議於 年 月 日簽訂,由各方簽字蓋章,並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

附件:1.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

2.擬徵收土地勘測定界圖

甲方: (簽章) 法人代表

乙方: (簽章) 法人代表:

丙方: (簽章) 法人代表:

丁方: (簽章) 法人代表:

綜上所述,政府並不是説只要有公益的需要就可以隨意將合法公民的土地財產直接收回的,因為公民在現有的土地上肯定已經付出了很多的資金和心血用以增加其價值,所以國家必須在徵地之前就和公民簽訂相關的安置協議並在大家都認可的基礎上再進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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