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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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農村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1、對養殖場的建築物、附屬設施等的補償:我們所講的建築物,一般是指養殖場的禽畜圈舍、飼養人員的宿舍、養殖場的辦公用房等等。附屬設施則是指化糞池、遮涼棚、水井等等。

2、養殖場停產停業損失:一般來説,規模養殖場都是專業化養殖,辦理了養殖證,有一些甚至是企業經營,有辦理營業執照,而拆遷帶來的就是生產經營的中斷甚至是終止,面對這種情況,拆遷方應當基於養殖户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3、對存欄禽畜的出清的補償:遇到拆遷,但是圈裏生豬還沒有長成、雞還沒有長大,賣不上錢,而如果因為拆遷必須要處理,那這個損失應當由拆遷方補償給養殖户,這就是存欄禽畜的出清補償。

4、養殖場搬遷補償:對於專業化經營的養殖場,拆遷往往不代表終止養殖,而是需要重新物色新的位置,重建養殖場繼續養殖,這個時候,就會涉及到養殖場的社保、物品搬遷到新的場所,在搬遷過程中存在損耗的問題,這就需要對設備搬遷和搬遷的損失進行評估補償。

5、獎勵:現在很多地方拆遷,都喜歡設置各種獎勵,把獎勵弄的比補償本身還要高,其目的就是為了讓被拆遷人積極簽約,儘早搬遷。但是被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既要看到獎勵的激勵性,也要看到補償本身的合理性。

國務院《禽畜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養殖場拆遷一般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環境整治,因為養殖區域規劃,對於禁止養殖的區域的養殖場需要關停或搬遷。二是大型工程項目建設用地的需要,要對徵地紅線範圍內的養殖場進行拆遷。

二、徵收土地賠償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1、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2、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3、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最後,影響養殖場拆遷補償的因素有:當地的政府財務狀況,養殖場手續是否齊全,在不在政府規定的拆遷期內,養殖場環境是不是合格,這些都會影響到最後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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