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行政複議申請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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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

拆遷行政複議申請流程是什麼

如果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需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資料。其中,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具體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裁決申請資料齊全的,裁決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齊,則申請人需在7 日內補齊。

(二)審理。

在裁決過程中,裁決機關首先會聽取各方陳述,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是否清楚,並徵詢拆遷雙方是否願意進行調解。期間,如果拆遷雙方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的,應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交給裁決機關,拆遷裁決程序終止。若申請人經兩次通知沒有參加裁決審理的,視作撤回裁決申請。若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不出席裁決審理的,裁決機關可缺席裁決。

(三)文書送達。

送達裁決文書如申請書副本、裁決書等,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方式可以是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採用公告送達的,可將裁決文書張貼於被拆除房屋的拆遷基地內,公告天數不得少於5天。

(四)執行。

拆遷裁決書送達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裁決方案認真執行。不執行的,裁決機關可依法申請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行政複議一般不停止執行,除非三種情況

1.當事人申請,複議機關覺得有必要停止可停止

2.原來的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

3.複議機關處理後發現需要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行政複議的申請人可以在知道徵地被拆遷行為之日起的60天以內,向受理的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如果超過60天的話,那麼行政複議機關有權進行拒絕受理。在日常生活中進行拆遷的時候,是需要向被拆遷人支付拆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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