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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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州市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內容是什麼?

福州市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內容是什麼?

拆遷安置規定的內容包括:

1、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範圍內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2、住宅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安置。非住宅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將確認的被拆遷房屋合法面積按市場評估價折算成貨幣,由被拆遷人自行購房安置。市場評估價由房屋區位補償單價和舊房補償單價組成。

房屋安置,以合法建築面積為基礎,結合家庭成員情況就近上靠標準房型進行安置。實行房屋安置的,應依照前款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並與所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清差價。

3、在拆遷範圍內擁有合法產權房屋或者是部分無產權房屋,符合享受基本面積保護政策的被拆遷人,在協商期限內搬遷且在本市範圍內無其他處住房的,人均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補足45平方米進行安置。

二、可享受基本面積保護政策的條件是什麼?

(一)户籍在本村,在1984年第一輪或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有資格承包本村土地的農村經濟合作社成員(以下簡稱農經合成員);

(二)户籍在本村,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村農經合成員的常住人員;

(三)户籍在本村,與本村農經合成員結婚且在本村生活的常住人員;

(四)户籍在本村,由農經合成員依法收養落户的常住人員;

(五)户籍在本村,因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常住人員;

(六)原户籍在本村,因應徵入伍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

(七)原户籍在本村,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農經合成員,因就讀遷出的大、中專在校學生及户口外掛的中小學生;

(八)原户籍在本村,因被判徒刑的服刑人員;

(九)原户籍在本村,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農經合成員,因就學遷出,現已畢業且户口在本市的,在本市沒有其它福利性住房(沒有它處公有住房使用權、沒有已購公房、沒有將已購公房出售、沒有獲得過住房貨幣補貼、沒有享受過拆遷補償安置)的常住人員;

(十)原户籍在本村,因徵地等原因就地農轉非、在本市範圍內無其它住房的常住人員;

(十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

三、享受基本面積保護政策的安置人口的程序是什麼?

(一)具結。房屋產權人(建造人)根據家庭住房及人口實際情況提出具結報告。

(二)經濟合作社成員認定小組初審。認定小組由村民代表和廉政監督員組成,人數為三至七人單數。認定小組初審內容主要為具結報告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三)村兩委或村民代表大會審核。村兩委或村民代表大會進一步核實產權人(建造人)的户口性質及實際家庭情況,根據以上情況對照相關政策,對符合條件者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3天。

(四)鎮政府複核確認。鎮政府負責認定工作全過程的監督,並對公示有異議的被拆遷户進行重審,經確認後方可作為拆遷中享受基本面積保護政策人口的依據。

(五)個別複雜情況鎮政府無法確認安置人口的,或確認安置人口有爭議的,由區政府或其授權機關處理。

(六)鎮、村兩級應建立經確認拆遷中可享受基本面積保護政策的人口檔案,向村民公開。人民的房屋進行拆遷的,無論是城鎮住房還是農村的自建房,都應當進行拆遷補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居住性的房屋的補償標準要高於非居住性房屋,因為非居性房屋不用補償拆遷安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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