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寧區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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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寧區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南京市江寧區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區行政區域範圍內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係指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權限,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依法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被徵收人是指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五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包括營業用房和非營業用房。

第六條 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統拆自建兩種。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可以申購徵收安置房。

第七條 徵收安置房價格應由實施單位在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前向被徵收人公告。

第八條南京市國土資源局江寧分局(以下簡稱區國土分局)是本區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的主管部門。區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徵收辦)負責本區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街道(園區)是本區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單位,徵(用)地單位和實施單位共同做好補償安置工作。

發改、住建、教育、公安、監察、民政、司法、人社、審計、物價、規劃、城管、衞計、信訪、税務、財政、維穩、宣傳、經信、法制、農業、市場監督、商務、郵政、電信、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管 理

第九條 徵收土地批准文件發佈之日起,下列情形不作為增加補償的依據:

(一)新批的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

(三)辦理入户或分户;

(四)新申領的工商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五)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六)其他從事不當增加補償的情形。

第十條實施單位依據本實施辦法對補償總費用進行測算,經區徵收辦審核後與徵(用)地單位簽訂《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事務辦理協議》。在辦理《南京市江寧區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實施通知書》前,徵(用)地單位須將經測算不低於80%的直接兑付資金存入監管專户,專款專用,剩餘資金按進度足額到位,並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責任。

第十一條 實施單位應當制定《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並在徵收範圍內公開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徵求意見後,實施單位應當將補償方案連同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經區徵收辦審核,區國土分局核發《南京市江寧區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實施通知書》。實施單位應當在實施通知書核發後5日內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20日。公告內容包括:徵收目的、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方案、實施單位、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繫方式、監督舉報電話、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南京市江寧區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實施通知書》。

第十二條 實施單位申請《南京市江寧區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實施通知書》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徵(用)地批准文件及經核准的用地範圍圖;

(二)《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

(三)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資金證明;

(四)與徵(用)地單位簽訂的《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事務辦理協議》;

(五)徵收安置房的項目立項;

(六)徵收安置房的規劃選址意見書和總平面圖、套型等相關資料;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條 實施單位應當與被徵收人依照本實施辦法規定就補償、搬遷等事項簽訂《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所有補償安置資金不得以現金形式支付。

個人房屋補償資金以存單形式支付;企事業單位房屋補償資金直接轉賬至被徵收人賬户;集體資產補償資金按照《關於印發南京市江寧區社區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人員須經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後,由區徵收辦核發上崗證方可從事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

第三章 評 估

第十五條對從事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實行信用管理制度。區徵收辦牽頭根據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從業經歷、社會信譽等情況建立徵收評估機構名錄,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十六條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徵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不得采取迎合徵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壓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評估業務。

第十七條 評估機構參照《南京市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評估技術指導規範》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的開展評估工作,並對出具的評估報告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評估活動。

第十八條實施單位領取《南京市江寧區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實施通知書》後,應將該項目基本情況、評估機構名單在項目現場進行公示。公示之日起5日內,實施單位應當書面徵求被徵收人意見,超過50%被徵收人選擇同一評估機構的,則確定為該項目評估機構;未超過50%(含)的,由實施單位報區徵收辦搖號或抽籤產生。通過搖號或抽籤等方式確定的評估機構應當經過公證。

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範圍較大的,可以選擇兩家以上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向實施單位提供被徵收人初步評估結果。實施單位應當將初步評估結果在項目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日。

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安排估價師對初步評估結果現場解釋。存在錯誤的,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第二十條 公示期滿後,評估機構應當向實施單位提供評估報告。實施單位應當向被徵收人送達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由評估機構兩名以上的估價師簽字,並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實施單位、被徵收人等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説明。

第二十一條 實施單位、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機構書面提出複核評估申請。

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重新出具評估報告;維持原評估結果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南京市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對評估報告申請鑑定的,應當繳納鑑定費用。鑑定結果改變的,費用由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三條 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評估時點為《南京市江寧區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實施通知書》公告之日。

第四章 補 償

第二十四條 實施單位在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前,應對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附屬設施組織調查登記。

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測繪。

第二十五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其徵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購房補償款兩部分組成。

原房補償款由確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購房補償款標準按照徵收安置房安置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徵收安置房價格由徵(用)地單位會同實施單位申報,由物價部門審批。徵收安置房安置價格低於4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價格的80%確定;高於(含)4000元低於5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價格的82%確定;高於(含)5000元低於6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價格的84%確定;高於(含)6000元每平方米按其價格的86%確定。

住宅房屋放棄申購徵收安置房的,應當在補償安置協議中予以明確,協議公證後,方可領取貨幣補償款。放棄申購部分,給予適當獎勵,具體標準由實施單位在實施方案中明確。

第二十六條被徵收人持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含建房許可證,下同)或建房手續齊全的,按照本實施辦法給予補償。補償以前述兩證所載的合法房屋建築面積為依據。

被徵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超過2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第二十七條被徵收人依法應享有“一户一宅”權益,但權證不齊全的,先由所在街道根據房屋建設時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進行初步認定,再由區徵收辦牽頭相關部門(單位)進行聯合確認。

第二十八條住宅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申購徵收安置房。不具備貨幣補償申購徵收安置房條件的,可實行統拆自建,其徵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建房補助款兩部分組成。徵(用)地單位在此基礎上,應當繳納公用設施配套費,由所在街道包乾使用,專項用於公用設施配套建設。

實行統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農用地的,徵(用)地單位還應支付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等有關費用。新宅基地面積,具體控制標準按照《關於開展規劃布點村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具備工商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非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貨幣補償:

(一)非住宅房屋的原房補償款由確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對拆除非住宅房屋後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的設備,由評估機構評估或區物價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後確定。補償後的生產設備由徵(用)地單位處置。

(二)非住宅房屋中營業用房的設施搬遷費用給予不超過徵收補償款2%的補償,停業補償費用給予不超過徵收補償款8%的補償;非營業用房的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遷費用給予不超過徵收補償款8%的補償,停業補償費用給予不超過徵收補償款5%的補償。

非營業用房中非營利性的學校、醫院、養老機構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款標準1.5倍計算;上述單位確需復建的,按相關規定和程序,依據城鄉規劃建設。

(三)對特殊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運費,和被徵收人協商同意後,可委託有資質的專門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四)被徵收人將房屋出租的,實施單位僅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承租人因停業、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遷造成的損失,按照出租協議的約定處理;雙方未約定的,由被徵收人與承租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解決。

第三十條 被徵收人房屋用於營業的,須提供工商營業執照。聯合確認後的營業面積部分,另增加其原房補償款50%給予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一條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和統拆自建的,應向被徵收人支付搬家費、過渡費及原房電話、空調、有線電視等設備拆移補償費、拆除管道煤氣補助費和電增容工料費等費用,具體補償標準按《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標準通知》執行。

被徵收人原房有裝修和附着物的,可採取綜合價補償或評估後給予貨幣補償,具體在實施方案中明確。

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提前搬遷的,按照簽約時間段給予適當獎勵,由實施單位在實施方案中明確。

第五章 安 置

第三十二條 被徵收人可按不超過證載面積或聯合確認面積申購徵收安置房。原則上同一項目按照協議簽訂的先後順序確定選房順序。

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因同一宅基地户籍家庭人口較多、住房特別困難等原因,可按人均45平方米申購徵收安置房,申購面積超過證載面積或聯合確認面積的,被徵收人按原房補償款價格購買,不足部分由徵(用)地單位補足。

實施單位對徵收安置房申購人的申請資料進行彙集和初審後,報區徵收辦審核。

第三十三條 徵(用)地單位提供的徵收安置房,應將房屋套型、建築面積、結算方式在實施方案中明確。

被徵收人申購徵收安置房時,由被徵收人按徵收安置房建築面積套型自由組合,原則上不得超面積安置。因房屋套型等原因,造成被徵收人實際購買的徵收安置房總面積超過其可申購面積的,被徵收人按照下述標準支付超面積的購房款:

超出面積在10平方米(含)以內的,超面積部分按照所購徵收安置房價格計算購房款;

超出面積在11-15平方米(含)以內的,超面積部分按照所購徵收安置房價格上浮20%計算購房款;

超出面積在16平方米(含)以上的,超面積部分按照所購徵收安置房價格上浮50%計算購房款。

在計算徵收安置房房款時,產權登記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部分的房價款由實施單位與被徵收人按徵收安置房價格結算;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徵(用)地單位補足;少於3%部分的房價款由徵(用)地單位雙倍補償給被徵收人。

徵(用)地單位會同實施單位負責徵收安置房“兩證”辦理,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兩證”工本費由被徵收人繳納。

第三十四條 被徵收人已享受過拆遷安置的,累計申購徵收安置房面積不超過240平方米,超過部分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第三十五條申購徵收安置房的被徵收人的原房補償款和購房補償款實行封閉管理,利息的計息期自補償安置協議簽署之日或法院司法強制執行之日起,至徵收安置房交付被徵收人之日止。

其計息期不足一年的按照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計息期大於一年(含一年)的按照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六章 監 督

第三十六條 集體土地徵收安置房納入保障安居工程管理。

徵(用)地單位和實施單位負責申辦徵收安置房的報批手續。

區住建部門負責對納入保障安居工程的徵收安置房建設等環節實施監督管理。

區物價部門負責對納入保障安居工程的徵收安置房的價格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應當公開、透明。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補償方案、工作流程、調查評估結果、補償安置結果等信息,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公開。

第三十八條 被徵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不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實施單位提請區國土管理部門責令被徵收人限期交出土地。

被徵收人對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被徵收人在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又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國土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強制執行前,實施單位應就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條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測繪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及被徵收人應嚴格遵守本實施辦法相關規定;違反本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歷史形成的剩餘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土資源部《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的解釋意見》規定,按本實施辦法依法補償。

第四十二條 臨時使用集體所有土地涉及農民房屋補償安置的,可以參照本實施辦法標準實施。

第四十三條本實施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江寧區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涉及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規定同時廢止。本實施辦法施行前已依法領取《南京市江寧區徵地房屋拆遷方案批准通知書》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以上是對關於南京市江寧區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具體是怎麼規定的問題的簡單介紹。通常情況下,國家徵收土地是需要給予補償的,並且都應有法律法規的授權。各個地區具體的補償標準也不一樣,跟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有關。本規定只適用於南京市江寧區,如果您想了解其他地區的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還請您在線諮詢本站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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