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款嬰幼兒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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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中國實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當國家需要徵用一些土地時也會對原有土地使用者進行一定的補償,但是在徵地過程中難免會發生一些徵地糾紛,雙方沒有用合理的方式進行解決,導致一些問題的出現,那麼徵地補償款嬰幼兒起訴狀是怎樣的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徵地補償款嬰幼兒起訴狀

土地糾紛民事起訴狀

原告:xxx,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縣xx鎮xxx社區xx組村民,身份證號碼xx,聯繫電話xx。

被告:xx縣xx鎮xxxx社區xx組。

訴訟代表人:吳xx,該組組長,聯繫電話xx。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給原告明珠廣場徵地補償款1萬元整;

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xx年xx縣城xxx村xxx組(現為xx組)成員的户口成建制轉為非農業户口(農轉非),按當時的政策,原xxx三組的土地收歸國有,列為城鎮建設用地,但當時未進行補償。直至2009年12月12日xx縣xx鎮原xx三組與xx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簽訂了《徵收土地補償協議書》及《徵收土地補充協議》,被告城關鎮xxx社區xx組(原南門村三組)才獲得了明珠廣場項目土地補償費1155670元。

2010年8月11日被告xx縣城關鎮xxx社區xx組確定了《原xx村xxx一組xxxx徵地補償款進行分配的方案》,該方案確定按人頭每人分配1萬元。原告系xx鎮原xxxx組1992年成建制農轉非的在冊人員,理應依法享有明珠廣場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權。xx後於2009年6月逝世,其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其配偶和五個子女,其配偶和五個子女均一致同意由原告一人享有對xx應分得明珠廣場土地補償費的繼承權。

然而,在被告的《分配方案》中卻根本未考慮這一問題。 2010年11月3日,被告村民小組組長在《分配方案》中註明,暫留出部分款項到四方井社區,未列入分配的人員向法院起訴後按法院判決執行。 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具狀起訴,望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判如所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年xx月xx日

當事人選擇對徵地補償等問題起訴時,需要在起訴狀中寫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還需要説明相關的事實和理由,法院會根據事實情況和一些證據判斷該如何審理你所起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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