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分配糾紛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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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分配糾紛起訴狀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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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糾紛如何起訴狀



  徵地糾紛起訴狀

原告:長沙市**區**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長沙市**區**路32號

法定代表人:劉**職務:街道辦事處主任

委託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聯合創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男,漢族,住長沙市**區**花園。

被告:歐**,女,漢族,長沙市**區**花園。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履行徵地補償安置協議,自行拆除徵地範圍內的房屋及設施。

2、案件訴訟費由被告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根據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函[20**]5**號文件批准,長沙市**區**街道**村範圍內集體土地17.0176公頃被徵用作為****基地項目用地(本次騰地面積10.7864公頃)。長沙市人民政府於20**年*月30日發佈了[20**]第0**號《徵收土地方案公告》,並規定了具體徵地範圍及期限;長沙市國土資源局於20**年*月24日及20**年8月2*日核發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公告》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

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協議約定,原告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給被告,被告則須拆除徵地範圍內的房屋及設施,完成騰地工作。

協議簽定後,原告及時將徵地補償安置款項提存到位,但被告違反協議的約定,拒絕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拒絕拆除徵地範圍內的房屋及設施,原告遂以被徵地方的名義將其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予以專户儲存。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長沙市徵地補償安置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拒不領取徵地補償費用的,經市、縣(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被徵地方的名義將其徵地補償費用予以專户儲存。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拆遷騰地。

目前,該宗地的拆遷騰地工作已近尾聲,但被告一直不配合拆遷,在簽定了拆遷補償協議後仍拒不搬離徵地範圍,不履行徵地安置協議約定的義務,嚴重影響了該項目按期拆遷騰地。為此,具狀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決,維護原告人的訴訟請求及合法權益。

此致

長沙市**區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 份。)

起訴人:長沙市**區**街道辦事處

200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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