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款分配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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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地補償款分配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徵地補償款分配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涉及徵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徵地補償款糾紛申請裁決程序

1、向市、縣人民政府遞交協調申請:申請中應該説明認為補償太低的事實依據。

2、向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政府遞交裁決申請: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協調的,向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政府)申請裁決。

3、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不服,應該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複議後再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在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國務院裁決除外。

4、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是徵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即被徵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體的説包括:村委會、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賃人。

5、 協調和裁決的主管機關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是批准徵地的人民政府的職責,涉及政府辦公廳、法制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個單位,具體協調、裁決的辦事機構有的省是國土資源部門,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機構。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因徵地補償款分配問題產生糾紛的,訴訟的時效一般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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