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和耕地徵地補償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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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和耕地徵地補償有何不同?

自留地和耕地徵地補償有何不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首先是自留地的概念:

自留地是一個歷史概念,是作為一種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自留地的數量與人均佔有耕地面積密切相關。農民可以通過自留地耕作,生產農村產品,滿足家庭生活和市場需求,從而增加自己的收入。部分地方甚至有頒發過關於自留地的相關權屬證明。但是絕多數地方,這項工作並未落實。

目前的農村自留地的分配情況,基本是沿襲於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規格來進行劃分的。也有部分地區,上世紀九十年代末進行的土地二次承包,有進行過一些列的調整,不過這個是少數.

其導致的一些情況,也就出現了,二次承包以後新產生的一些農户,如果沒有家族繼承的情況的話,是沒有自留地的。這也為實際土地徵收過程,增添了很多的矛盾爆發點.

其次是自留地的權屬:

根據土地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即自留地的所有權歸屬於村集體,農民只有自留地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能擅自用作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

這一點,也很簡單,在中國,個人是不具備進行土地交流的權利的。原因很簡單,個人不具備土地的所有權。但是,在廣大農村,確實存在着,因為涉及建房或其他原因,在集體內部進行自留地的互換甚至交易的情況。

而這種互換或者交易,更多是停留在口頭協議上,並無實際產權證明。所以這也為土地徵收過程中,增添了很多矛盾爆發點.

綜合上面所説的,自留地與耕地的補償區別也是很大的,很多的自留地都是屬於集體所有,因此在分的時候是很難區分的,而且自留地賠償的費用不會全歸自己所有,但具體情況還是要看當地的政策是怎麼樣的,地區不一樣,賠償的標準也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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