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洛陽農村拆遷政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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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洛陽農村拆遷政策

2021洛陽農村拆遷政策是怎樣的?

為了加快農村建設步伐,保護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農村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拆遷和補償的原則

(一)在我區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市政公用設施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建設項目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選址定點後,需要拆遷的,應持下列資料向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

1、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4、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5、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三)拆遷範圍內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合法使用權證的均按被拆遷人安置、補償,同一被拆遷人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同時被拆遷的,安置、補償時合併計算面積。

(四)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權屬、面積和使用性質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無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準,被拆遷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權屬、面積的認定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準。批大建小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準,批小建大的以批准的建築面積為準。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面積計算標準以河南省建築工程預算定額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進行計算。

(五)拆除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和批准建設時規定如遇規劃調整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築,不予安置與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安置,但應按建造成本價結合剩餘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六)宅基使用證(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簡稱宅基使用證)以外或非法佔用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拆除時,不予安置、補償。已經倒塌的建築物,倒塌部分不予安置、補償,能正常使用部分,按實際使用面積給予安置、補償。

(七)拆除私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拆除非住宅房屋(辦公、生產經營性用房等)實行貨幣補償,不予安置。

(八)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時,被拆除房屋和宅基地均給予補償。土地由拆遷人補償,拆遷后土地徵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歸拆遷人所有(含村莊道路等)。

(九)拆遷非住宅房屋:道路建設拆遷時,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除後,剩餘部分不影響使用,只對被拆除部分房屋進行補償,拆除后土地使用權仍歸被拆遷人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除後,剩餘的房屋和土地無法使用,對被拆遷人所有合法房屋和土地均給予補償,拆除后土地徵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歸拆遷人所有(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土地不予補償,拆除后土地使用權歸集體所有)。

(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構築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補償費提存後,可先行拆遷:

1、產權不明或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

2、產權有糾紛尚未解決而城市建設又急需拆遷的;

3、產權共有人對補償安置方式達不成協議的;

4、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

(十一)拆遷當事人對被拆遷房屋補償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對被拆遷房屋或者安置房屋進行評估;協商不一致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協商委託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對被拆遷房屋或者安置房屋進行分類評估。拆遷當事人就委託評估機構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有關當事人在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中隨機抽定。拆遷當事人對分類評估結果有異議,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以分户評估價格確定。分户評估的評估機構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共同委託。

(十二)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分户評估或安置房屋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十三)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和安置房屋的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被拆遷房屋的分户評估費用,由拆遷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十四)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申請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十五)拆遷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因拆遷補償安置發生爭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按裁決意見辦理。拆遷當事人的對裁決意見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進行。

(十六)自拆遷公告公佈之日起,在拆遷區域內,停止辦理户口的遷入和分户手續。重新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分户的,均不予認可。

二、拆除私有住宅房屋的安置原則

(一)拆除國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進行安置。

(二)拆除合法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居住房屋的建築面積大於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安置房面積以拆除居住房屋面積為準,但最大不能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的1.7倍;居住房屋的建築面積小於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安置房面積以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為準。或者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2003〕32號文件的規定,安置房的面積以基準建築面積為依據,每户為228平方米。

(三)在拆遷區域內,一户有兩處宅基地且不夠分户條件的,拆遷時按一處宅基地進行安置,另一處宅基地只補償,不安置,土地補償按照補償標準不予上浮。新批未進行建設的宅基地,且符合審批條件的,宅基地給予補償,可購買安置房,但土地補償按補償標準不予上浮。

(四)拆遷領取本地社會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拆遷人的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由拆遷人購買建築面積不少於五十平方米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

1、屬於被拆遷人的自住私有房屋;

2、被拆遷人在他處確無住房;

3、按市場評估價補償不足以讓被拆遷人購買建築面積五十平方米經濟適用房;

4、被拆遷人選擇異地產權調換。

(五)安置房屋層次分配上,按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辦理空房交接手續的先後順序進行選擇。對雙目失明、下肢殘廢、家中只有老人的同等條件下層次分配上給予適當照顧,一户分到兩套或兩套以上住房的,實行高低層次搭配。

(六)安置房樓層增減率為1層增5%,2層增12%,3層增15%,4層增10%,5層減2%,6層減40%。可根據情況進行調整。

(七)安置地點:

1、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拆除時,由拆遷人就近安排安置樓或異地安置,並負責安置樓的建設及結算工作。

2、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除時,由拆遷人在規劃的住宅小區內安置,並負責安置樓的建設及結算工作

三、被拆除房屋補償標準和安置房的價格

(一)拆除國有土地上私有住宅房屋

1、被拆遷人要求償還產權,被拆除房屋的補償金額和安置房的價格均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二者結算產權調換差價。或者根據被拆除房屋不同區位、結構,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和成新折舊給予補償,安置房面積在安置標準以內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超出安置標準部分(不能超過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積)每平方米增加100—2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

安置房面積超過安置標準1.2倍的,超出部分按規定繳納有關税費。

被拆除房屋已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安置房與被拆除房屋等面積部分,不再繳納房屋維修基金,超出部分按規定繳納房屋維修基金;被拆除房屋未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安置房按規定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被拆遷户交納上述費用及辦證費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的,被拆除房屋根據不同區位按每平方米900—11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和成新折舊給予補償。

(二)拆除合法宅基地上住宅房屋

1、被拆遷人要求償還產權,被拆除房屋的補償金額和安置房的價格均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二者結算產權調換差價。或者根據被拆除房屋的不同結構,與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等面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50—500元結合成新折舊給予補償;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但未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1.7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00—450元結合成新折舊給予補償;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1.7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50—400元結合成新折舊給予補償。

宅基地根據不同區位按照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50—250元(根據情況每平方米可上浮100元)給予補償。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安置原則及安置房的不同區位,安置房面積在安置標準以內按每平方米750—85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超出安置標準部分(不能超過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積)每平方米增加50—1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安置房的面積小於安置標準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增加50元。

安置房面積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1.7倍或者超過基準建築面積228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規定交納有關税費。

安置房按規定繳納房屋維修基金及辦證費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除房屋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或者被拆除房屋和宅基地按上述規定補償外,宅基地按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每平方米再補償50 元。

(三)拆除國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或按重置價結合成新折舊進行補償。

(四)拆除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其它附屬物,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文〔1993〕144號和鄭政文〔2004〕87號文件規定進行補償。被拆除房屋建設時按規定應審批而未被批准建設的不予補償。

(五)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居住房屋以外的其它附屬設施:簡易房(棚)、獨立的大門、廁所、圍牆、樹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文〔1993〕144號和鄭政文〔2004〕87號文件規定給予補償,其它不予補償。

(六)2000年1月1日(峽窩鎮轄區內2005年4月1日)以後,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未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遷時不予補償、安置。

(七)被拆除房屋成新折舊,三年以內的房屋不折舊,超過三年的每超過一年折舊1%,最高折舊不超過50%。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五年以內不折舊,超過五年的每超過一年每平方米折舊2—3元,最高折舊不超過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補償標準的50%。

四、安置過渡時間與補償

(一)實行期房安置的,由被拆遷人自找過渡房過渡,過渡安置期為18個月,過渡費按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月計算,如遇特殊情況過渡期超過18個月,自逾期之日起,每超過六個月,過渡補助費增加一倍。過渡補助費第一次發放12個月,超額發放或剩餘過渡費按實際過渡時間待回遷時一併結算。

(二)實行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月計算,一次性支付三個月的過渡補助費。

(三)搬遷補助費按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計算,一次性安置發一次,過渡性安置發兩次。

(四)非住宅房屋(辦公、生產經營性用房等)被拆除時,按有證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發給搬遷補助費。

五、獎懲辦法

(一)在規定的搬遷時間內,提前10天(含第10天)前搬遷完畢並辦理空房交接手續的,按照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獎勵10元。

(二)在規定的搬遷時間內,最後10天搬遷完畢並辦理空房交接手續,按照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獎勵5元。

(三)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等不予補償的被拆除房屋,在規定時間內拆遷完畢的可適當給予獎勵。

(四)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時間內未搬遷的,依據《鄭州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強制拆遷。

(五)對辱罵、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被拆遷户必須保證被拆除房屋主體的完整性,不得私自拆除門、窗等。否則,按拆除物品的價值從補償費中扣除。

(七)拆遷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弄虛作假、敲詐勒索、收受賄賂的,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責任。

以上就是關於洛陽農村拆遷政策相關規定的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農村房屋徵地拆遷事關農民的切身利益,因此,瞭解一些國家相應的政策,對自己是很有用處的,以便在徵地拆遷時自己對情況有個更清楚的認識,同時可以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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