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公告」貿然裁定駁回起訴 - 不利於實質化解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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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公告」貿然裁定駁回起訴,不利於實質化解行政爭議

江西省xx市羅先生修建有一處合法房屋,該房屋由羅先生出資修建,且建房徵地手續亦由羅先生辦理。2020年9月,xx市城管局經開分局向羅先生的兒子下達《決定書》,責令三日內拆除違法建築。羅先生不服,向xx市城市管理局提起行政複議,xx市城市管理局於2021年1月18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了xx市城管局經開分局作出的《決定書》。羅先生不服該複議決定,向xx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xx區人民法院以羅先生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為由,裁定駁回起訴。羅先生不服該裁定,向江西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江西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裁定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並指令xx市xx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庭審信息

審理法院:江西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一審原告):羅先生

委託代理律師:王xx律師、謝x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城市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城市管理局

訴訟要點:

羅先生是否為適格被告?

律師解析:

王xx律師、謝x律師認為,羅先生修建的合法房屋,被上訴人xx市城市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張貼在自家門口。上訴人向被上訴人xx市城市管理局申請複議時,被上訴人xx市城市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並沒有認為羅先生並非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且責令限期拆除的房屋系羅先生出資修建,建房徵地手續亦系羅先生辦理,上訴人羅先生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第六款之規定。另外,《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起訴條件,xx區人民法院在被告沒有提交答辯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的情況下,並沒有進行實質性審查,貿然裁定駁回起訴,實屬不當。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根據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可以初步證明上訴人系案涉房屋的建房申請人,其對限期責令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雖然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載明的當事人為羅先生的父親,繫上訴人之子,但是並不影響上訴人作為利害關係人提起行政訴訟。並且,行政複議決定也認可上訴人作為行政複議申請人,上訴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原審法院如果認為遺漏當事人,可以依法進行追加,僅以限期責令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載明的當事人不是上訴人為由裁定駁回起訴,適用法律不當,不利於實質化解行政爭議,本院予以指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裁定撤銷一審判決,指令xx市xx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這樣一紙判決背後體現了王xx律師和謝x律師對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準確運用、對案件事實的全面把握、對當事人利益的堅決維護和時間精力的付出。

很多被拆遷人一看到自己的對立面是政府,內心的第一個想法就是“自己肯定贏不了”,這樣的想法放在古時候還情有可原,但放在如今的法治社會裏,這樣的觀念實在是可笑至極!只要你有理,就會有一個讓你説理的地方,那個地方就是法院,而能支持你對抗甚至戰勝政府的唯一武器就是法律。當然,法院的判決可能會出錯,但在公平正義的法制體系下,錯誤終將會被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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