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能否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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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能否駁回起訴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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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

,可以重新起訴的條件


  法院在立案以後認為起訴不符合條件,接頂不再受理的,會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就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或重新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規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説明法院駁回起訴後還可以重新起訴。

然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對這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二“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如何判斷適用,實踐中存在歧義。

駁回起訴裁定已經生效,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標準,應從再審程序啟動的原因來判斷。再審是對發生錯誤的判決、裁定的救濟方式。如果駁回起訴裁定的原告符合起訴條件,因為法院的原因而錯判,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如果因為原告不符合起訴條件要求,駁回起訴裁定不屬於錯判,則在原告符合起訴條件後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這從《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駁回起訴的裁定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的規定可以明確。

駁回起訴是在對案件進行事實審理之前,對當事人是否具有訴權的程序性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糾紛,當事人都享有訴權,這也是一個國家民主化的基本標誌。具體案件訴權的使用不能重複,判斷再次起訴是否違反民法上的“一案不二審”原則,不僅關係到當事人訴權的保護,也關係到法院審案資源的浪費與否。

綜上所述,對於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民事訴訟法》已明確規定:在達到一定條件後可以重新起訴。但在確定是否能夠重新起訴時,又要考慮到諸多實際問題,依據實際案件的情形進行處理。處理決定既要有章可循,又要聯繫實際。同時,這也是訴權中應囊括的內容:當事人不僅有權起訴,更合理合法享有駁回起訴後再起訴的權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哈爾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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