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合作社被徵收,説沒有停業損失補償,這個説法是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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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被徵收,説沒有停業損失補償,這個説法是不是真的

一、農業合作社被徵收,説沒有停業損失補償,是真的嗎?

家住山東濰坊的王先生,2005年跟村裏兩個村民合夥建了農業合作社經營菌類種植、銷售。合作社是在三家承包地上建設的,有合法的營業執照,佔地面積約6畝。一年的經濟效益大概在七八十萬。去年8月份就公告因為修高速路要徵收,但是補償問題一直都沒有談好。因為徵收方的説法是合作社不是企業,被徵收沒有停業損失補償。

王先生不能接受,自己明明有合法營業執照,為什麼不能享受停業損失補償?更可氣的是,明明自己是法定代表人,徵收方卻不跟自己談補償,而是跟另外兩個村民溝通補償的事情。

像王先生這樣在農村搞合作社經營的現象很普遍,很多人對於合作社屬於什麼性質也是一頭霧水。這也給徵收方想壓低徵收補償價格鑽了空子。那麼到底農業合作社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呢?是否能享受停業損失補償呢?還有徵收補償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是否有效呢?即明拆遷律師接下來就為大家進行詳細的分析。

二、農業合作社的性質以及是否能享受到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七條 國家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 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農業合作社是合法的互助性經濟組織,享有跟其他市場主體比如企業同等的法律地位。王先生的合作社有合法的營業執照,屬於合法經營,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正常企業拆遷中,停業損失補償是必不可少的一項補償。那麼王先生的農業合作社被徵收,合法經營受到破壞,應當也要進行停業損失補償才算合法。

三、徵收方只跟村民談補償是否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29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王先生的農業合作社要被徵收,涉及到補償問題,這屬於對合作社財產的處置問題,應當要合作社成員開會表決是否同意補償方案才行,徵收方直接避開王先生,只跟兩個村民私下談補償問題,是不合法的。

如果遇到上述王先生同樣的情況,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呢?首先,應當積極爭取跟徵收方協商,增加自己的談判機會,同時對談判過程進行錄音,增加以後維權的成功概率;其次,如果爭取多次徵收方仍然不給停業損失補償,不跟自己談補償問題,要及時考慮找專業的徵地拆遷律師幫助維權,改變被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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