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沒談好,徵收方借用緊急避險強制拆除房屋,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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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方一招緊急避險拆了當事人房屋,法院判決大快人心!

補償沒談好,徵收方借用緊急避險強制拆除房屋,如何維權

緊急避險原是刑法中的免責情形,卻被個別行政機關運用在了徵收拆遷過程中,這一創設性的舉動是別出心裁,還是別有用心?

2017年9月29日,蘭州市某區應急管理辦公室針對轄區內某小區某樓住户做出了《緊急避險通知》,要求各住户儘快搬離該樓。樓棟住户李女士對此一臉茫然,感覺不知所措。緊急避險?儘快搬離?可這房屋不是已經被納入徵收範圍了麼?一堆疑問湧入了李女士的腦海。

棚改拆遷引進新名目“緊急避險”,因為緊急所以加快拆除?

原來李女士所在的小區在實施棚户區改造,在徵收過程中,李女士與徵收方的分歧較大,無法在補償方案約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於是,徵收方委託了甘肅某工程科學研究院,對李女士所在的樓棟做出了鑑定,認為該樓房屋屬於“D級危房”,結構安全性嚴重不符合國家標準,已嚴重影響整體承載,必須立即採取措施,建議進行拆除處理。

隨後,徵收方便以應急辦公室的名義下發了《緊急避險通知》。而在該通知下發後的兩個月內,徵收方組織相關部門對李女士所在的樓房進行拆除。

還沒有談好補償事宜,自己的房屋就被強拆了。滿腹委屈的李女士聯繫到愛土拆遷律師團韓建業律師,把自己內心的疑問一股腦兒提了出來。“我的房子被認定危房,這合理嗎?”“為什麼拆遷我的房屋,最後變成了緊急避險拆危房?”“我的房屋補償還能要求提高嗎?”

律師普法:什麼是緊急避險,能不能用於徵地拆遷中?

徵收方在拆遷時一直提到的所謂“緊急避險”到底是什麼呢?其實,緊急避險本來是刑法中的概念,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簡言之就是在不得不做出選擇的情況下,損害小的利益,成全大的利益。而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可見緊急避險本質上是一種法定的免責情形。

房屋徵收不能以“緊急避險”做藉口,凡遇徵收必須合理補償

但在我國現行的行政法律法規體系中,並沒有“緊急避險”的概念,與之類似的措辭只有“突發事件”、“情況緊急”等。而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地址災害防治條例》、《行政強制法》中的相關法條,行政機關即使以“緊急避險”為由做出行政行為,也應當遵循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

且本案中涉案房屋位於該區棚户區改造項目範圍內,該區政府已作出涉案房屋徵收決定,因此該區政府對李女士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不符合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情形的緊急避險拆除條件,徵收方直接將徵收補償過程中的房屋以緊急避險為由予以強制拆除,並不符合正當程序。

法院判決:徵收方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

在韓律律師的指導下,李女士將蘭州市某區人民政府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徵收方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後確認徵收方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徵收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接到勝訴判決書,李女士激動萬分。從徵收補償反覆協商無果到莫名其妙被定為危房,再到房屋被拆除,奔波於維權之路。整個過程中,她食不知味、寢不安枕,倍感焦慮和擔憂。她終於等到了法律的公平正義,確認徵收方拆房行為違法,也為她下一步和徵收方協商合理補償提供了堅實有力的基礎。

遭遇違法徵收不能以為沉默,唯有勇敢拿出法律武器,才能拿回應有補償

昨天是違章建築,今天是緊急避險,後天是錯誤拆除,徵收方的強拆理由,一萬個都有。這些理由説白了都是徵收方為了儘快完成任務,在無法與被徵收方達成一致時,強制拆除又不想承擔責任的藉口,但萬變不離其宗,這些強拆的行為都是與“先補償、再拆遷”原則相悖的,而且在徵收拆遷中,只有經過法院審理後的司法強拆才屬於合法強拆。

因此,在徵收拆遷過程中,被徵收方不要輕易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保持理性和冷靜,學會識別徵收方的花招,善於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及時向專業的徵收拆遷律師尋求幫助,就一定能為自己爭取到合理的補償。

結語:北京愛土徵地拆遷律師團隊提醒廣大的徵收方:理由千萬條,合法第一條。拆遷不規範,賠償兩行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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