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拆遷糾紛被告應該是誰
一、根據規定拆遷糾紛被告應該是誰
被告是政府等相關負責拆遷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是公民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作出行政行為的,具體行政機關應當是被告,涉及到複議問題的話,也有明文規定。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二、拆遷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是怎樣的
解決方式可以使協商、行政裁決、起訴以及強制執行。
1.我國拆遷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通常是協商、行政裁決、起訴以及強制執行。
2.根據規定,在合同雙方簽訂了拆遷合同之後,因各種原因產生爭議或出現違規行為時,首先是拆遷方與被拆遷方進行協商解決,若是協商未果,則可以通過相關仲裁機關進行裁決,若是對裁決結果不服,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方勝訴則可強制執行。
如果拆遷合同出現了糾紛,一般可以使用協商,行政裁決起訴以及強制執行等方式進行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也可以直接起訴,但是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材料,明確自己的訴求才可以。
在進行拆遷時,拆遷方和被拆遷方雙方需要簽訂拆遷合同,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選擇協商處理,也可以申請行政裁決或訴訟處理,申請訴訟的時候需要注意其被告是政府部門中負責拆遷事宜的行政機關。起訴時除了需要提交起訴狀外,還需要準備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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