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徵收方不先把安置房建好再拆遷?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為什麼徵收方不先把安置房建好再拆遷?

這是很多被徵收人想知道的一個疑問,也是很多拆遷後一直拿不到安置房的被徵收人的心聲。在現實徵地拆遷中,少數地方會提供現房安置,但更多地方是不提供的,都是拆遷後才啟動安置房建設。

而對於安置房什麼時候提供給拆遷户,拆遷户和徵收方是兩種不同的立場。

拆遷户:房屋拆遷啟動前應先把安置房建好,讓拆遷户即拆即住

很多拆遷户都有這個想法,為什麼不先把把安置房蓋好再拆遷房子?如果拆遷方把安置房建好了再拆遷,對於咱們拆遷户,可以説是好處多多。

一是可以避免安置房遲遲不能兑現的問題

拆遷後七八年見不着安置房,是常有的事 。現實當中,很多拆遷户在拆遷後,等了三四年甚至七八年都沒見着安置房的影子。説好的安置,最後變成了一種奢望。

四川某地農村就有這樣的案例。年初有當事人向愛土拆遷律師團反映,他們幾個村因為項目開發,進行拆遷。但是拆遷後都10多年了,一直沒給安置,安置房連個影子都沒見到。村民至今租房居住。

這不就是吃了安置房沒有提前建好的虧嗎?

二是直接挑選現房,儘量避免安置房質量問題

這是另外一種情況。拆遷一兩年後,安置房是建好了,但是拆遷户驗房才發現安置房存在牆體裂縫等質量問題,不敢入住。

雖然反映後,開發商進行了修補,但總歸住着不舒坦,新房變舊房,還需要擔心以後有沒有質量問題。

如果這個安置房早點建好,要拆遷前,拆遷户先來驗房看房,再決定要不要籤協議。這時,在這種壓力下,安置房的質量也就不敢這麼馬虎了。

三是剩下拆遷後的不穩定生活狀態和搬遷麻煩

這也是現實問題。往往拆遷後,安置房按正常建設進度,也需要個一兩年,甚至三年。在這段時間內,如果不提供週轉用房,拆遷户只能外面租房住了。

搬過家的都知道,牀、沙發、電視、桌椅板凳、鍋碗瓢盆,各種衣物和用品,搬來搬去,是多麼麻煩。

而且租房住,房東説趕人就趕人,非常不方便。

如果拆遷時有建好的安置房,那麼租房的時間可能就不是兩三年、七八年,而是隻需要四、五個月最多半年,(裝修兩個月,敞放兩三個月)就可以入住了。省時省力,也省錢。

徵收方:先修安置房後拆遷,執行難度太大,成本太高

回到現實,徵收方不會自縛手腳,被拆遷户牽着鼻子走。法律和徵收流程也還沒達到如此成熟的階段。

對於徵收方而言,先修安置房後拆遷的執行難度不是一般大,風險高。

首先,政府並沒有如此多的庫存現房供應拆遷户選取。況且在土地財政的背景下,一些地方給錢比給房划算,徵收方也清楚這筆賬該怎麼算。

其次,開發商也不會大量建設廉價的安置房,這不符合商人逐利的根本商業規律。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利潤空間完全是兩碼事。

最後,從徵收流程來看,時間也趕不上。拆遷的時間往往不會太長。從立項到徵收是很快的。而且沒拿到徵地批文之前,誰也無法保證項目一定能獲得審批。這種情況下,誰敢盲目建安置房?

一旦拿到徵地批文,徵收流程所需時間往往是很短的。而在發佈房屋徵收決定之後徵收方才開始組織拆遷户簽訂協議。前後時間這麼緊張,不可能突然建起來安置房。

而且通常安置房的建設時間週期較長,一般需要兩三年時間,作為本屆政府等不起、耗不起。

徵收方還必須考慮一個重要因素,修好的安置房能否得到拆遷户的認可和按時搬遷?安置房建成後,即便沒有質量問題,但動員搬遷時,如果因為户型、樓層、面積不滿意,遲遲不搬遷等,也會增加拆遷工作的難度。並且壓力全都在徵收方這邊,顯然徵收方也是明白的。而且這些年來,這樣的案例並不少。

但先拆遷後安置就不一樣了,拆遷的主動權就在徵收方手裏了。

縣拆遷後安置的好處是,把最艱鉅複雜的工作做在前頭,拆遷順利了,一切順利。事先和拆遷户簽訂補償協議,把各事項談妥,再根據拆遷户的情況進行合理安置。從拆遷流程來看,更科學也更高效,便與管控。

此外,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拆遷户選擇產權調換的,必須是現房。從法律上沒有依據。

説了這麼多,相信大家明白了吧?拆遷前建好安置房,只是一廂情願的夢想。從法律層面和徵收層面是不現實的。

房屋拆遷,徵收方應當依法合理安置!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規定,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房屋拆遷涉及被徵收人家庭財產,甚至可能是主要財產,因此徵收方應當慎重對待,公平合理補償。

針對拆遷方的安置房遲遲不能建好或不予兑現的問題,建議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起訴維權。

同時希望大家在簽訂產權調換的補償協議時一定要注意協議的各種陷阱。尤其是空白協議籤不得,後期很難維權!另外,要注意協議一定要有徵收方的蓋章簽字自己必須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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