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太低 - 這樣救濟補償將穩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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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太低?這樣救濟補償將穩步提升!

就“救濟”這一事項而言,590號令無疑賦予了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以較為充分、有力的途徑與手段。

其突出表現為可複議、可訴訟的內容覆蓋全流程,並通過法規明確予以了指示。

相形之下,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補償則屬於“老大難”,在《土地管理法》修改遲遲不能落地的情況下更顯得捉襟見肘。

那麼,廣大農民朋友究竟有哪些有效的救濟手段可供選用呢?這些手段又會給補償安置帶來怎樣的影響呢?

其一,針對徵地告知信息提出意見、要求聽證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這一聽證程序,是基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必經程序——擬徵地告知所產生的。

《指導意見》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

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也就是説,只有有關部門履行了告知的義務,被徵地農民才可能有意見可提,聽證才能成為可能。

實踐中,一些地方存在村民委員會成員代替村民表態,直接在放棄聽證的聲明材料上簽字等造假情形,村民對徵地項目在第一時間的知情權、參與權被無理剝奪。

這對於被徵地農民未來補償安置權利的實現當然是極為負面的。

需要明確的是,自然資源部多次發文強調要重視被徵地農民對徵地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

若徵收方未履行法定職責,將可能在最終的“責令交出土地”環節遇到麻煩。

而只要知悉了項目啟動的消息,及時瞭解補償安置情況,及時提出意見、要求聽證便是農民朋友的不二維權選擇。

其二,要求進行徵收土地公告,對未經批准啟動的徵地項目申請土地違法查處

最能體現一個徵地項目是否合法的程序,即徵收土地公告。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5條規定,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

而根據自然資源部的規定,由國務院或省政府作出的徵地批准文件也屬於政府依職權主動向被徵地農民公開的信息。

如果被徵地農民始終無法看到這些文件,則應當依法向各級自然資源部門申請公開。

仍不能看到有關文件的,則可以向當地自然資源部門提出土地違法查處申請,對涉嫌“未批先佔”“少批多佔”的違法用地情形進行舉報,要求自然資源部門阻止違法佔地、施工行為,從而實現依法維權的目的。

其三,要求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對補償安置明顯偏低的方案提起復議、訴訟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可能是整個集體土地徵收中最受被徵地農民關注的一份材料,因為它是直接“管”補償安置的,重要性自然無需言説。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這一方案的公告應當包括這些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由此看來,老百姓最關心的事情,都在這一方案之中。

然而實踐中的情況遠沒有法條規定得這麼單純,在一些地方農民朋友想看到這一方案都不容易。

在明拆遷律師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就發現,有的地方將這一方案人為“加密”,文件上標了“密級”,不進行公告而只允許被徵地農民一户一户查閲。

這樣做的目的自然是為了減少“影響”,盡力降低被徵地農民在知情後維權的可能性,但無疑與法治的精神完全背道而馳。

基於此,《辦法》規定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

若被徵地農民對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原則不滿,則可以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之規定申請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通常是省政府)裁決。

對裁決仍不服,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補償安置方案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

雖然這一救濟手段尚無直接的法律依據,但在司法實踐中是完全可以走得通的,也取得了十分可靠的效果。

集體土地徵收的補償安置方案經複議後可訴,是維權領域普遍認同的結論。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聽證、申請查處、申請裁決、提起訴訟,這4大救濟手段若能被及時、全面的加以運用,被徵地農民獲取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的概率無疑將大幅提升。

當然,大家也不要忘了我們反覆多次提到過的針對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訴訟。

在這一訴訟中,被徵地農民可以對整個徵收項目的全流程進行一遍審查,這也是維權的最後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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