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是否有權利徵地、分配補償款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大家都知道,每個村都有村委管理着大家的農耕生產和地方秩序。小到鄰里和睦、户口遷出,大到土地承包、確權經營,都是村委推動。村委雖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一級政府,是農村村民自治組織,但實際上在方方面面影響着村民生產生活,同時負責宣傳上面下達的政策。有時候徵地也是村委出面積極組織大家,這時候,面對利益分配,大家對於村委的作用又會有些擔憂。

村委是否有權利徵地、分配補償款

徵地拆遷實踐中,很多農民朋友反映,村裏大小事務都是由村委會説了算,只見村委會“管理”,不見村民“自治”。村裏徵地都是村委會説了算,根本不和大家商量,讓村民很是惱火。

有農民朋友向拆遷律師提出疑問:村委會有這麼大的權力嗎?這樣真的是合法的嗎?接下來拆遷律師就為大傢俱體分析解答。

村委會有權徵收我的土地嗎,法律怎麼説?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目前我國土地徵收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制度。

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須經國務院批准;其他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還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也就是説,如果某村土地被徵收了,根據土地性質、用途、面積的不同,徵收方必須具備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的徵地批文。但無論徵收的土地是什麼樣的,村委會都沒有決定權!

另外,《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明確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因此,村委會明顯沒有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徵收土地和實施徵地工作的權限,只能輔助政府完成徵地拆遷過程中的一些具體工作。

農民朋友們在徵地過程中如果沒有見到徵收方主動公告相關批文的,可以要求徵收方公佈。農民朋友們也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瞭解咱們遇到的徵地項目是不是缺少審批文件,是否合法。

土地徵收了,徵收方沒出面,村委會來給補償,這其中是不是有貓膩?

農民朋友們必須弄清楚的一點是,土地徵收不是土地買賣,並不是任何人(主體)都能作為補償主體的。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有明確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又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也就是説,實踐中村委會並不是徵地補償的實施主體,而是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接受補償的一方。

如果有農民朋友遇到村委會收咱們的地、給咱們錢(補償)的,一定要提起警惕,自己遇到的究竟是合法的土地徵收,還是村委會組織的違法土地買賣/以租代徵。

村委會違法進行土地交易獲利的,咱們有權利拒絕交地,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舉報申請查處村委會土地違法行為。如果鄉鎮政府不履行查處職責的,咱們還可以進一步通過啟動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法律程序維權。

徵地補償款都歸村委會?怎麼分配也是村委説了算?有這個道理嗎?

很多農民朋友問拆遷律師,集體土地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法律裏也説“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這意思是不是土地補償款歸村委會,分不分給村民、分多少給村民都是由村委會説了算的?

農民朋友們可以直接記下這個結論:這種説法是錯誤的!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又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農民朋友們可以這樣理解,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並不是歸村委會所有。村集體只是一個抽象化的概念,並不是一個實際的土地所有權主體,村委會本身更不是土地所有權人。

集體土地應該是歸咱們每一位村集體成員所有,每一位享有集體成員資格的村民都是權利人之一,所以土地補償款當然也不是歸村委會所有的。農民朋友如果遇到有人説集體土地歸村委會所有,所以補償也歸村委會支配的,可以直接反駁他。

實踐中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可以依法在法律和地方規定允許範圍內提留部分土地補償費,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建設和公益事業等使用。

但這部分通常不超過30%(具體須參考地方規定),且須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議才能實現,其餘土地補償款都需要分配到被徵地農民手中。

農民朋友們一定要重視村民會議的重要性,積極參與到其中。土地補償費村委會想分給誰就分給誰、想給誰多少就給誰多少,這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如果有農民朋友認為村委會作出的決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可以訴訟維權,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也可以通過鄉鎮政府的管理職權維護自己的合法受償權益。

農民朋友們要明確的是,根據法律規定,不是村裏的大小事務都可以由村委會自己説了算。村委會應該是村民集體意志的集中體現才對。

如果農民朋友認為村委會在處理村務過程中侵犯到了自己的權利,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異議,爭取自己應得的補償。

農民朋友們越擔心村委會因此對自己進行打擊報復,越擔心自己如果狀告村委會將受到街坊四鄰的排擠,對生活造成的負面影響才會越大。遇到侵權行為時,權利要咱們自己依法爭取回來,退縮只會讓侵權者越來越囂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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