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款配偶有權力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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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地補償款配偶有權力分割嗎?

徵地補償款配偶有權力分割嗎?

徵地補償款配偶有權力分割,但是必須要經過夫妻雙方協商之後才有權利進行分割,如果説婚後取得的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必須要經過對方同意,如果是婚前取得的,那麼屬於個人財產,無需經過對方同意,徵地補償款一般來説是對農民自有土地的一種賠償,是屬於個人婚前財產的,農村夫妻離婚,不能分割這筆財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應當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農民耕種的責任田被徵用,是對集體土地經營權的永久性喪失,從而失去一份生活保障。由此可見,土地補償費是對失去耕地農民個人的一種金錢補償,具有明顯專屬性。復原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同樣,農村土地徵收後的土地補償費實質上是支付給被徵地農民另行創業的生產補助費用,與復原軍人的“回鄉生產補助費”相近,因而將土地補償費界定為夫妻個人財產有法可鑑。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哪些約定是無效的?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筆者在實務中遇到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説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徵收土地所獲得的補償款項是否有權利分割,應當是根據其所獲得的具體時間來進行不同的判斷,比如説夫妻已經結婚,此時獲得的徵地補償款項,應當是視為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即使配偶有權利分割,但是也是需要和對方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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