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徵收後 - 被徵收人的土地使用權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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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徵收後,被徵收人的土地使用權何去何從?

某市經濟發展迅速,人口數量不斷增長,居民對住房的要求越來越高,但由於土地面積有限,住房供應也日趨緊張。而該市舊城區仍以平房、自建房為主,因此,為了滿足居民的住房需求,改善居民的居住環境,同時也為了城市整體規劃的合理性,該市政府決定對舊城區進行改造和建設。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相關工作後,舊城區的部分房屋通過徵收已經歸於政府,土地使用權也收歸國有,居住在舊城區的李某的房屋也被政府徵收了,李某已經獲得了房屋徵收的補償款。可是,李某想起當初自己是買下來這塊地的,然後又在土地上蓋的房,前前後後也花了不少錢。現在政府雖然徵收了房屋,但自己還應該有土地使用權。那麼李某的想法是正確的嗎?下面就和大家講一講房屋徵收後被徵收人還有沒有土地使用權。

首先我們的當事人李某的想法肯定是不對的。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我國實行房地一體的原則,政府對徵收的房屋按市場價格進行評估補償,同時也就對房屋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了補償,國家在徵收房屋的同時也就收回了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説,房屋被徵收後,政府給你的補償款,是連同你的房子佔用的土地使用權一同徵收並補償的,而並不是香李某想的那樣,房屋被徵收後還有土地使用權。

在房屋徵收中,被徵收人獲取房屋補償的同時,還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補償。主要的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此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並未限制被徵收人取得土地使用權補償的權利。

相關法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房屋依法被徵收,房屋下的土地的使用權肯定是會被一同被收回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房地不可分割,實行房地一體原則。也就是説,對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應當同時進行。這也是與《物權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有關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規定一致的體現。

當然,我國現在存在很多種土地使用權,我們也不能一概而論。土地性質不同就會決定在這塊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的性質也不同,這也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需要我們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權收回的前提是房屋被依法徵收。也就是説,如果房屋是被非法徵收、非法強拆的,那麼就是違法行為,不會產生土地使用權變動的法律後果,所以土地使用權仍歸被徵收人所有,這時候就要積極的維護個人合法權益,需要幫助的話,我們也會給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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