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徵收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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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土地,應該儘量用國有、公有土地調劑,無法調劑的或者調劑後對被徵用土地者的生產、生活有影響的,應該發給補償費或者補助費。
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由當地人民委員會會同用地單位和被徵用土地者共同評定。對於一般土地,以它最近二年至四年的定產量的總值為標準;對於茶山、桐山、魚塘、藕塘、桑園、竹林、果園、葦塘等特殊土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通辦理。
遇有因徵用土地必須拆除屋房的情況,應該在保證原來的住户有房屋居住的原則下給房屋所有人相當的房屋,或者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發給補償費。
對被徵用土地的水井、樹木等物和農作物,都應該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發給補償費。
被徵用土地的補償費或者補助費以及土地上房屋、水井、樹木等附着物和農作物的補償費,都由用地單位支付。
徵用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土地,土地補償費或者補助費發給合作社;徵用私有的土地,補償費或者補助費發給所有人。土地上的附着物和農作物,屬於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補償費發給合作社;屬於私有的,補償費發給所有人。
徵用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土地,如果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認為對社員生活沒有影響,不需要補償,並經當地縣級人民委員會同意,可以不發給補償費。
徵用農業生產合作社使用的非社員的土地,如果土地所有人不從事農業生產,又不以土地收入維持生活,可以不發給補償費,但必須經本人同意。
徵用城市市區內的房屋地基,如果房屋和地基同屬一人,地基部分不另補償;如果分屬兩人,可以根據地基所有人的生活情況酌情補償。市區內沒有收益的空地,可以無償徵用。
用地單位對準備申請徵用的土地進行測量、勘探的時候,應該先徵得當地人民委員會和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如果測量、勘探使土地所有者受到損失,應該適當補償。
用地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修建工程進行中,需要臨時使用徵用範圍以外的土地,作為堆存材料的場所和運輸道路等,商得當地人民委員會和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後,可以租用或者借用。因進行修建工程而使未被徵用的土地受到損失的時候,用地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該給土地所有者以應得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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