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獲補償 - 不足為奇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4W

在徵收拆遷中,很多人對無證房、違法建築等這樣的情況很敏感。

違章建築獲補償,不足為奇

因為一旦涉及到“違建”,很有可能不補償。

而在現實的拆遷中,確實也有很多房屋被徵收拆遷方認定為“違法建築”,進而壓低補償。

這讓很多被徵收拆遷人誠惶誠恐,唯恐自己被徵收拆遷房屋一不小心就成了“違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法律條款是徵收拆遷中,徵收拆遷方最頻繁使用的一項法規。

被徵收拆遷人也據此被嚇着,生怕到了最後一點補償也沒有了,由此簽訂了補償協議,儘管很可能補償協議的價格遠低於市場價。

但是不是你的“違法建築”房屋就真的沒有補償了?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專業拆遷律師來告訴你,這樣的“違建”也是可以有拆遷補償的。

首先,你得明白什麼是法律上規定的“違法建築”。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其範圍包括:

1、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2、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6、 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7、 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8、 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以上是法律規定的違法建築。

也就是説如果你的房屋是以上任何一種情形,很可能在拆遷時是真不給予補償的。

而且,一旦是上面情況中的一種,徵收方是不會和你商量補償問題的,而是直接拆除了。

之所以徵收拆遷方還會給你説會給你一定的補償,説明你的房屋還不能完全定義為法律明確的“違法建築”,徵收拆遷方還不敢直接拆除你的房屋,你還是可以得到一定的補償,即使是無證房的情況。

那麼,到底是怎樣的“違法建築”會有補償呢?

歷史上的合法建築,今天的“違建”有補償

在拆遷的實踐中,會發現有很多這樣的情況:就是在房屋建造的當時,房屋是不需要經規劃部門審批,只要取得村委會的同意即可。

這樣的情況大部分出現在農村。

這在當時是合法的。

而實施《城鄉規劃法》以後,就開始要求建造房屋必須要經相關部門的審批了。

那麼沒有審批的就是“違法建築”了。

很顯然,這樣來定義2008年以前沒證的房屋為“違法建築”顯失公平。

如果現在拆遷因歷史問題形成的“違法建築”,不予補償的話,從根本上是有違法理的。

面對這樣的情況,是不能將房屋簡單的定義為違法建築。

而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補正、從辦理好相關證件。

在拆遷時,也得將歷史因素考慮進去,進行一定數額的補償。

當事人無搶種搶修的故意,可予以一定補償

在農村,很多人不懂法,以為村上同意了就可以建造房屋,其在主觀上並沒有趁着徵收拆遷之際,搶種搶修以增加補償的故意。

對於這類情況,如果自具體認定和處理時間節點往前計算在處罰時效內,按第《行政處罰法》第44條處理。

即: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如果在處罰時效之外,就應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不予追究。

基於已經穩定的社會關係,應當完全納入拆遷徵收補償範圍,可考慮一定的補償。

主管部門過錯導致的違章建築

該點主要是因為有的村鎮幹部對農村蓋房申請人口頭同意,但事後由於種種原因沒有按規定辦理;有的地方主管部門對村鎮申報的房屋建築申請拖延辦理,既不同意,也不拒絕,或者是採取欺騙、哄騙方式對付農民,最終導致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對此,被徵收拆遷人的房屋在徵收時是可以要求同等補償的。

當然,被拆遷人需要舉證證明曾經上交的建房申請、或者建房申請上有村鎮領導的批示等,則視為政府默許,應當完全納入拆遷徵收補償範圍。

因根據對於政府應積極履責之行政行為,4年內採取以罰代拆、以罰代管等措施或者不作為也應推定為政府默許,根據“一事不再罰”原則,對於違法建築也應納入拆遷徵收補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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