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成協議就能拖延履行安置補償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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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成協議就能拖延履行安置補償義務嗎?

摘要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被徵收人可能會遇到徵收方未與被徵收人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補償協議就將房屋拆除的情況。並且,徵收方在拆除房屋後一直拖延履行安置補償義務。這種以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為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安置補償義務的行為合法嗎?下面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結合紀先生的具體案例,為您解讀上述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案件事實

xx市xx區某村村民紀先生擁有該村合法土地和商用房屋。2011年9月,xx市xx區人民政府根據規劃對該區內四個經濟聯合社進行徵收工作,併發布了《徵收土地方案公告》。紀先生位於某某村的房屋屬於上述四個經濟聯合社,其房屋也被列入了徵收範圍內。此後,該區國土資源部門根據xx區政府的土地徵收方案製作並公告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對紀先生的房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表明紀先生的房屋價值8698451元。

雙方未就安置補償協議達成合意,所以紀先生並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而在2011年5月,紀先生的房屋及地上物已被拆除。此後,徵收方也一直未對紀先生履行安置補償義務。紀先生於2016年以徵收補償款為由向瀋陽國家大學科技城管委會借款400萬元,管委會同意借款並予以支付。此後,從2016年至今,xx區政府並未履行相應的義務與職責。紀先生將xx區政府起訴至法院,認為其行為構成行政不作為,要求法院確認xx區政府不履行行為違法並依法履行補償職責。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專業分析與解讀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王xx律師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再審判決對本案進行了分析和解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xx區政府作為組織實施徵收行為的行政主體具有安置補償義務,所以xx區政府應按照相應的規定和標準對紀先生給予補償。在本案中,紀先生與xx區政府並未就補償方案達成一致意見,雙方沒有簽訂補償協議。但2011年5月,xx區政府在取得批覆前就已經將紀先生的房屋拆除。而xx區政府一直以雙方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為由拖延履行安置補償義務。但是未簽訂補償協議不能成為xx區政府怠於履行補償安置職責的理由,xx區政府拖延履行補償義務的行為損害了紀先生的合法權益。即使管委會已支付紀先生400萬元的借款,但是也不能表明其全面履行了相應的職責與義務。所以應認定xx區政府的行政行為違法。

一審、二審法院以紀先生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為由駁回了紀先生的訴訟請求,但是該判決結果顯然是不恰當的。所以最高院同意紀先生的訴訟請求,指令遼寧省高院再審。遼寧省高院撤銷了一、二審判決,並責令xx區政府履行徵收補償職責。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相關行政機關拖延履行補償義務的做法時有發生。行政機關以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為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安置補償義務的做法是違法的,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所以面對此種情況,我們要及時向律師諮詢,學會使用法律武器保障來自己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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