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因違反“一户一宅”原則被拆除 - “一户一宅”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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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因違反“一户一宅”原則被拆除?“一户一宅”如何認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那麼如何認定“一户一宅”,違反“一户一宅”的房屋被拆除能否得到補償?

浙江的徐先生在村裏有兩處宅基地,較早的一處建於1978年,另一處建於1988年,1991年,徐先生的兩處房屋均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2017年,徐先生與妻子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建造時間較晚的房屋歸妻子及女兒所有,較早的房屋歸徐先生和兒子所有,2018年,當地鎮政府以徐先生的舊房違反“一户一宅”原則,將其強制拆除,徐先生和兒子一時間無家可歸,在諮詢律師後,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晏清律師認為,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幾點:

1、關於“一户一宅”最早的法律規定是1998年8月29日修訂並於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條。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建設的房屋,不受“一户一宅”規定的限制。本案中徐先生的兩處房屋均是在1999年之前建成。

2、徐先生的兩處房屋均取得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屬於合法建築。

3、徐先生在強制拆除前已經跟妻子協議離婚,且約定新房歸妻子和女兒所有,雖然《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一户”的的標準,但離婚後的徐先生和妻子顯然不能以“一户”對待。

4、徐先生和妻子離婚後,舊房成了徐先生的唯一住處,即使是違法建築,在沒有解決當事人居住問題的情況下,也不應通過拆除的方式予以處理。

5、違法建築這一概念最早出現在2008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中,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徐先生的房屋不能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6、即使徐先生違反“一户一宅”原則,執法部門也應當是土地管理部門,當地鎮政府無權組織拆除。

7、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據此,如果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被行政機關違法拆除後,恢復原狀是保護宅基地使用權最直接的賠償方式。除非因為規劃變更,原址不宜再重新建設房屋,才能通過支付賠償金的方式予以賠償。

本案最終由杭州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責令被告鎮政府將被拆除房屋恢復原狀,並對拆除時徐先生的房屋內物品損失予以賠償,由此可見,並非擁有多處宅基地的房屋都必須要拆除,具體情況還需要具體分析,但只要掌握了上述七個要點,您就可以在遇到類似情況時做出大致判斷,如果您還是覺得拿不準,可以向我們專業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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