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個人都是一個國家” - 未分户評估的徵收補償決定無效!
何為整體評估報告與分户評估報告?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評估,只評估整棟建築的價值可以嗎?本文,來看在明律師紀召兵代理的一起訴徵收補償決定的案件,理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對分户評估規定的意義……
【基本案情:被棚户後被強拆】
“物華天寶、人傑地靈”是初唐詩人王勃在《滕王閣序》中對南昌的評價。
作為中國重要的光伏產業基地,南昌市邁入了高速發展城市的行列,由此而來的南昌市舊城區改造工程也穩步推進。
李女士等數位委託人本來在南昌擁有合法居住的房屋,且房屋周邊基礎設施條件良好,完全不符合“棚户區”、“舊城危房”的概念,卻被地方政府實施了強制拆除。
強拆發生後,姍姍來遲的《徵收補償決定書》並沒有給他們帶來災後重建自己生活的信心。
為了爭取自身合法權益,李女士等人向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紀召兵律師尋求幫助。
【辦案經過:只評估整棟樓的評估報告不合法】
面對此份《徵收補償決定書》,紀召兵律師提出了以下幾個行政行為違法點:
(1)作出此《徵收補償決定書》所依據的事實嚴重不清,對李女士等人的補償安置條件顯失公平;(2)《徵收補償決定書》送達程序違法。
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紀召兵律師當即決定對作出此《徵收補償決定書》的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庭審中,被告區政府擺出了多份證據材料,以證明自己所作《徵收補償決定書》的合法性,並堅持認為已經給予原告的貨幣補償金額合理、公平,能夠滿足原告的生活需求。
紀召兵律師仔細研究了被告所提供的證據材料,發現據以作出《決定書》的關鍵性文件——《房屋評估報告》存在重大的實體錯誤。
該份《房屋評估報告》只是對李女士房屋所在的建築進行了整體性評估,並沒有充分考慮李女士房屋的個體差異。
這種粗糙的行政行為,必然會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必將是不被法律所容忍和接納的。
根據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考慮多重因素的情況下,對被徵收人進行分户評估,並將分户評估報告送達被徵收人。
由此可見,被告並未按照法定的評估要求對李女士等人的房屋予以評估,而是採取了“大鍋粥”的不合法形式對整棟建築進行評估,必然導致評估標準被惡意壓低,而進一步體現在《徵收補償決定書》中的也就是補償標準的不合理偏低。
最終,一審法院採納了紀召兵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撤銷了被告所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又上訴於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省高院最終以(2018)贛行終412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了被告的上訴,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