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遷而產生的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一、因拆遷而產生的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因拆遷而產生的租賃合同糾紛產生損失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如果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 【法律適用】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一十一條【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三十一條【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時承租人解除權】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二、租賃合同未到期怎麼終止
事實上,當租賃雙方依法簽訂租賃合同後,都應該遵守合同約定,如約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變更為解除合同。否則,不但要賠償守約方的損失,守約方還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但是,租賃合同要是出現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的,租賃雙方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雙方可以租賃合同中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一方有解除租賃合同意願,可以與對方協商解除合同,只要雙方協商一致的,就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了。
2、不管當事人有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地震洪災、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如出租人強行將租賃物收回去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如承租人逾期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仍未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出租人提供的租賃物存在質量瑕疵,但拒絕更換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6、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如果需要對未到期的租賃合同進行終止,需要先跟當事人進行協商,在雙方同意之後則可以進行解除租賃合同。如果另一方有其他的違約行為,則相應的當事人也可以進行解除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