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維權 - 房屋價值評估是以什麼時候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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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百姓都有這樣一個疑問,徵地拆遷案件,如果打官司的話,一般都要花比較長的時間,短則六七個月,長則一兩年,這麼長的時間內,當地房價上漲的非常厲害,那到時候官司打完了,我到底能拿到多少錢,會不會連房子都買不上?

拆遷維權,房屋價值評估是以什麼時候的為準

能有這樣疑問的拆遷户,一定是有法律意識的,並且敢於走法律途徑維權的拆遷户,對於徵地拆遷的法律規範是瞭解過的,尤其是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知道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所以他們就會顧慮,如果打完官司了,還是按照之前的徵收公告發布的時候的房價來給補償,那豈不是還是吃虧了?

下面我們可以通過一個案例來説明這個問題。

有證房屋也遭遇“拆違”,法院確認拆除行為違法

王先生2006年在蘭州市高新區購買了共1700多平的5幢房屋,並且均辦理了房產證。2012年6月的時候,當地高新區城管執法分局將其中的三幢房屋,共1300多平的房屋予以強制拆除,理由是王先生的房屋所在的土地屬於當地二中學校,王先生不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地上房屋屬於違建。

王先生不服,向蘭州市城關區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被告高新區城管執法局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城關區法院於2014年9月17日立案,於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4)城行初字第164號行政判決書,判決城管執法局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於2012年6月15日對原告所有的三幢房屋實施的拆除行為違法。

高新區城管執法局不服該判決,向蘭州中院提出上訴。該院於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甘01行終32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房屋被拆4年,房價大變樣!賠償的評估時點又該如何計算?

上訴案情中,涉及的時間節點比較多,我們可以簡單梳理一下,房產證辦理時間是2006年,房屋強拆時間是2012年6月5日,王先生於2014年9月17日起訴,一審判決是2016年4月29日,二審判決是2016年11月16日。

已經確認城管局強拆行為違法,那接下來就是起訴主張賠償了。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審理期間,王先生申請評估鑑定,法院於2017年4月7日委託評估,評估機構於2017年5月5日作出房地產價格諮詢報告。就房屋價值評估的時間節點的問題,原被告雙方產生了比較嚴重的爭議。

王先生認為應當按照行政賠償案件審理的時間作為評估的時間節點,也就是現在的周邊類似房地產市場價作為參照。而被告城管執法分局認為應該按照被拆除時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也就是2012年4月的時間作為評估時點。

法院判決:考慮房價上漲幅度較大,應按當前審理時間來計算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從2012年原告房屋被拆除以來,蘭州市房地產價格有較大幅度的升高,因此按照2012年6月強拆行為發生的時間為估價時點,對王先生而言明顯不具有合理性。而如果根據王先生的要求以本案審理時的時間為估價時點,則將使賠償標準欠缺應有的統一性,對高新區城管執法局而言亦不具有合理性。關於房屋市場價值的估價時點的確定問題,綜合考慮,以2016年11月16日拆除房屋行為被確認違法的時間來計算賠償金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

二審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確認拆除房屋行為被確認違法之時,作為評估的時點來計算損失,既考慮到涉案房屋被強制拆除後,王先生合法財產權益受侵害時間較長的因素,又考慮到房屋市場價值發生較大的波動的現實狀況,是合理、公允的計算方式,據此計算的賠償金額並無不當。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從上訴法院的判決中我們可以明白,房屋拆遷的估價時點並不是唯一確定的。而是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來判斷,法院會充分考慮房屋價值增長情況,周邊房屋價格市場的客觀情勢變化,給予被拆遷人公平、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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