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糾紛法院判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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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遷糾紛法院判決怎麼辦?

一、強制拆遷糾紛法院判決怎麼辦?

法院判決強拆合法的,那麼原告敗訴;法院判決強拆違法後對造成財產損害的,會進行恢復或者是進行折價賠償;在造成人身傷害的情況下,會根據公民的情況進行承擔醫療費、誤工費和護理費等,具體的根據侵害的程度來賠償具體的費用。

1、拆遷人採取停水、停氣等手段干擾居民正常生活,達到趕走被拆遷人的目的的,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在拆遷人毀損被拆遷人的財產,或造成被拆遷人身體的傷害的,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應當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二、行政強制拆遷的流程是什麼

1、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其實強制拆除的行為並不都是不合法的,有些強制拆除行為因為取得了上級行政機關的拆遷許可,也是一種合法的行政行為,但無論是強制拆除,還是普通的拆遷,行政機關都需要支付給被拆遷的行政相對人一筆拆遷安置費用,保障被拆遷人的生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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