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糾紛法院不執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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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糾紛法院不執行怎麼辦?

一、拆遷糾紛法院不執行怎麼辦

拆遷糾紛法院不執行可以到上級法院進行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從收到了申請執行書那天開始算起超過六個月仍然沒有執行的,申請執行人是可以向上一級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上一級的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的期限內進行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是指令其他人民法院進行執行。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三、房屋拆遷糾紛找哪個部門反映

被拆遷人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拆遷糾紛在法院判決了之後,對於當事人就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拒不履行的,那麼另一方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在法院收到申請執行書時一定要在六個月內做出執行,如果超過六個月沒有執行的,那麼就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這樣才能保障到受害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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