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方以“農拆”名義進行城中村拆遷給予低補償 - 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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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全國各地的拆遷工作都在火熱進行,以“城中村改造”名義的拆遷工作也進行的如火如荼,很多政府以“農拆”的名義進行低補償,給的補償在周邊買不起房子,也修不了房子,被拆遷户也很無奈,“農拆”的名義給的補償聽着也還合法,那政府的這種名義究竟合不合法呢?今天就由愛土律師帶您走出迷途。

徵收方以“農拆”名義進行城中村拆遷給予低補償,合法嗎

一、一位城中村被拆遷户的真實經歷

湖南某地的羅先生,04年在宅基地上建了一個四層樓的居民房,兩層樓用於自己居住,兩層樓用於出租,周邊就是市區,生活出行都十分便利,生活也還算小康水平。

現在政府以“農拆”名義來進行拆遷,政府給的補償明細表,一樓磚混結構給的補償是1200元一平方米,二樓磚木結構給800元一平方米,三樓磚木結構給700元一平方米,零零碎碎的各種補償加起來九十萬左右,周邊房價最低也是8000一平米了,給二百平米的安置房每平方米給一千多去購買,算算總的補償除去購買房屋以及日後的裝修費也沒剩啥了,自己五六百平的房屋換來兩百平米的房屋想想也是不合理的。

但是政府以“農拆”的名義來拆遷,自己的土地證上寫的確實是集體土地,確實屬於農村拆遷,聽着好像也沒啥不合理的。在疑惑中詢問了拆遷專業律師,瞭解到其實無論是城市拆遷還是農村拆遷都不得降低現有生活水平,何況對於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內的城中村,其實早已經有法律明確規定了應當參照周邊同類房屋的市場價予以補償,所以政府僅僅以“農拆”的名義給予低補償肯定是不合理的。

二、律師帶您解讀城中村拆遷補償的合法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徵收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在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之後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總的來説給的補償能保障被徵收人能在市場上能夠買到區位、面積、用途、建築結構等方面相當的房屋。

綜上,對於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城中村拆遷,法律明確規定補償的標準是參照周邊同類房屋的市場價予以補償,無論以什麼名義進行拆遷都應當保障不得降低被拆遷人的現有生活水平,最直觀的理解就是,拆了我的房屋能保障我在周邊買得起同樣大小的房屋這樣就是比較合理的,如果拆遷房子拆了,房子沒得到同樣大小面積,給的錢也買不起同樣大小的房屋,那麼這個補償就是不合理的。

在遇到拆遷時,拆遷方可能會以各種名義來降低補償標準,此時,拆遷户們要理智分析給自己的補償是否是合理的,不要被當拆遷方牽着鼻子走,從而喪失了自我判斷能力,在拆遷時有疑惑就及時和我們愛土律師聯繫吧,讓我們為您出謀劃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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