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中農村房屋被強拆 - 可以要求賠償哪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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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中農村房屋被強拆,可以要求賠償哪些費用?

根據2020年最新實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由此可知,農村宅基地和耕地的徵收補償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而土地補償費一般支付給村集體,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決定如何分配,安置補助費則應直接支付給被徵收人。

有的被徵收人因為補償不合理或者其他原因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耕地或者宅基地被強行佔用,房屋或者其他地上物被清除,這種情況下如果提起賠償訴訟,能夠要求徵收方賠償的費用有哪些?能夠按補償的項目和數額來賠償嗎?

山東某地的何先生在當地的村裏有宅基地230平方米,2015年該地塊落入政府徵收範圍後,何先生因對徵收方的補償不滿意,沒有簽訂補償協議,後房屋被徵收方強行拆除,何先生在律師指導下提起強拆違法訴訟勝訴後,又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

一、二審法院認為何先生雖然有權要求安置補償費用,但應當在徵收補償程序中向徵收方主張安置補償費用,而在行政賠償案件中,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何先生的房屋系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因房屋所在地實施農房拆遷改造而被強制拆除,但行政賠償與拆遷補償安置分屬不同的救濟途徑,何先生關於安置補償費用的請求應當在補償安置程序中向徵收方提出。

何先生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認為將拆遷安置補償權益歸入賠償範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國家賠償制度設立的初衷,在於彌補公民因國家行政權或者司法權的違法運用而遭受的損失,使之恢復到未被侵害前的狀態。要最大程度地發揮《國家賠償法》在維護和救濟因受到國家公權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的功能與作用,對《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中關於賠償損失範圍之“直接損失”的理解,就不僅包括既得財產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雖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財產利益損失,才符合該法的立法精神。

將再審申請人必然可得的拆遷補償排除在行政賠償之外,明顯有失公正。如果再審申請人無法通過行政賠償程序,獲得按照拆遷補償程序本可獲得的全部補償,客觀上將造成其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因無法得到司法救濟難以實現,而被申請人卻因違法行為而免於承擔本應更關鍵、影響程度更大的一部分賠償責任之負面後果。

在徵收拆遷中,被徵收人處於弱勢地位,如果想得到滿意的補償,必須用好法律這個有力的武器,如果您有相關的拆遷補償法律問題,可以向專業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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