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房產被強拆可以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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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房產被強拆可以要求賠償嗎?

合法房產被強拆可以要求賠償嗎?

房屋被合法強拆根據房屋價值的損失、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等方面的內容確認賠償數額。

1、房屋價值的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徵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3、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徵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徵收人的補助和獎勵等。上述費用都屬於強拆造成的直接損失,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

二、農村違建房強拆條件是什麼?

除以下幾種情況的,違建房屋就要拆除。

(1)有利於農業發展的建築物,不需要拆除。

(2)當初在國家規定的條件下、滿足國家標準的房屋,比如當初國家規定這類農户可以享有一户多宅政策的,處於這種情況中的農户房屋,可以保留。

(3)農户家庭條件確實貧困,只有這一處房屋、並且這處房屋雖被定性為違章建築需要拆除,但只要農户的房屋面積不大,符合貧困住房的面積指標,這種違規房屋就會被保留,無需拆除。

(4)只要農户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的院落、棚子等,只要建築物的所在之處沒有超出自家宅基地的使用範圍,就視為合法建築,不能拆除。

(5)國家鼓勵農村的工業發展,因此在農村建立起來的一些“三無廠房”,即沒有相關土地證明或其他證件的倉庫用房,可以暫緩拆遷,廠房負責人可以在此期間去有關部門補齊相應的手續,廠房就可免於拆遷,並可繼續使用。

三、房屋強制拆除的法定程序是怎麼樣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行政機關在強制執行前,不但要依法作出決定,還要履行催告等法定告知程序。犍為縣政府在未告知李某的情況下就直接強行拆除李某的房屋,行政程序違法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法房產被進行強拆,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房屋的徵收管理,這也會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只要公民受傷損失,就可以要求相應的賠償,而對於賠償的標準就會結合受害方具體的情況來進行確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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