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殖場可以強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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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殖場可以強拆嗎?

一、農村養殖場可以強拆嗎?

1、農村養殖場可以強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2、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可以修建養殖場嗎?

1、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不可以修建養殖場。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2)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3)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2、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確定。

村民若是想要修建養殖場,在具體修建之前,需要先確定修建養殖場需要滿足什麼條件,並且需要了解哪些地區不能修建養殖場。養殖場在修建後,可能會遇到政府需要拆遷的情形,若是對拆遷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起訴,若是不復議、不起訴,則需要在約定的期限內搬遷,否則可能會被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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