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殖場租賃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農村養殖場租賃合同

農村養殖場租賃合同

甲方(出租方):

法人:

乙方(承租方):

由於甲方另有發展,無精力、人力經營管理養豬場,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現將大竹縣黃家鄉永富力山養豬場(場地)出租給乙方。為了滿足乙方發展生產的需要,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簽訂本租賃協議:

1. 甲方同意將位於大竹縣黃家鄉永富力山養豬場出租給乙方,用於生豬飼養及銷售,乙方若需改變用途須經甲方同意;

2. 租賃期限為肆年,即2012年 月 日起至2016年 月 日止;租賃期滿,乙方如果希望續租,在同等承租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3. 該租賃物為包括生豬飼養棚,平房(辦公及宿舍),年租金總計 元,每年租金乙方提前貳個月支付。合同簽訂第二年開始,租金每年遞增10%;同時,甲方提供適量空地場所作為乙方生產、生活使用。

4. 乙方生產經營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積極配合甲方協調好周邊兄弟單位及羣眾的公共關係。

5.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養殖生產所需的水、電供乙方使用;租賃期內水、電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6. 甲方應配合乙方,努力爭取養殖場母豬、肥豬、小豬等政府提供的各項政策和經濟補貼,政府提供的各項政策和經濟補貼給乙方(飼養方)。

7. 租賃期間,若遇政府徵用土地,由甲、乙雙方出面向相關政府部門協商理賠事宜,屬於豬苗、生豬搬遷、養殖等補償金應補償給乙方;屬於甲方投資項目及建築物、水、電、設施等賠償應補償給甲方。

8. 租賃期間,乙方在該場地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應注意安全,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指導,不得從事違法、亂紀活動,否則甲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9. 租賃合同到期或者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乙方有權將投資的可移動的設施自行處理,固定建築物歸甲方所有。

10. 本合同簽訂後,雙方均不得無故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否則,違約一方須賠償另一方直接經濟損失的200%.

11.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商定執行,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原2012年2月7日簽訂的出租協議作廢,以本合同為準)。

12.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所屬村委會壹份,主管部報存壹份。

甲方:

甲方法人:

聯繫電話:

乙方:

聯繫電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