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是否屬於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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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是否屬於行政合同?

一、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是否屬於行政合同?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是否屬於行政合同,答案是肯定的。徵地補償協議是行政機關為履行徵收職責而簽訂的協議,屬於行政的協議。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個人是被徵收人的,對土地徵收補償協議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利益。

徵收補償協議是由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簽訂的,而徵收部門是行政機關,所以徵收補償協議屬於行政合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有哪些內容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有以下內容:

1、徵收人與被徵收人的基本情況。如徵收人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被徵收人的姓名、住處、通訊地址等情況。

2、被徵收房屋的具體情況。包括被徵收房屋的產權情況、房屋位置、建築面積、結構樓層、裝修及周邊環境等。

3、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價值。被徵收的房屋的價值應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補償方式。主要包括選擇的補償方式,如果選擇貨幣補償,則應約定支付的時間。

5、補助費用。徵收人應對被徵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償費。過渡期限內,被徵收人自行安排臨時安置的,徵收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6、搬遷期限在上述文章當中,已經給出了明確的邏輯來或過渡期限。搬遷期限就是指被徵收人最晚自行搬出被徵收房屋的時間。過渡期是指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徵收人提供可以入住的調換房屋的最晚時間。

7、違約責任。指違反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後,按照約定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三、徵收補償協議是民事還是行政

因為徵收行為的法律性質是行政行為,因此,從房屋拆遷變成房屋徵收變化的不僅僅只是名稱,而是其法律行為的性質。行為性質從民事變成行政,行為主體從開發商變成行政機關,行為效力從平等、自願變成單方強制。房屋徵收行為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應該不會有爭議,其行為主要組成部分的徵收補償協議,實在沒有理由成為民事協議。

一個民事行為成為一個行政行為的主要組成部分,這樣的法理實在是難以成立。法理學上將徵收補償協議認定為行政合同並不難,定性其為行政合同,規定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受理、立案也容易。只是當徵收人要作為徵收補償協議糾紛的原告起訴時,麻煩就會產生,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而不能是公民個人。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是否屬於行政合同,在上述文章當中已經給出了明確的解答。實際上主要是涉及到拆遷方面的一些問題和行政機關所簽訂的協議,但都是屬於行政的協議當中的內容。通過上述文章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的問題,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專業律師可在線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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