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劃撥土地轉讓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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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劃撥土地轉讓可以嗎?

國有劃撥土地轉讓可以嗎?

國有劃撥土地可以依法轉讓,但必須要經過人民政府的批准以後才能轉讓,依法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恐怕還得向政府部門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要不然的話,將來也沒有辦法在國土部門完成對土地使用證的過户,這樣一來轉讓行為就徹底是無效的。

可以,但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二、可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哪些?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特徵有哪些?

1、公益目的

2、行政行為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3、無償性

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由政府的批准行為產生,在交納徵用補償安置費後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不需要向國家交納出讓金和簽訂任何合同。只是需要進行登記以確定土地使用權的範圍並表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分為三種情形處理,在我國的《房地產管理法》實施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但由於對人民政府的批准截止時間等事項沒有詳細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遇到了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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