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轉讓辦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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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劃撥土地轉讓辦法有哪些?

劃撥土地轉讓辦法有哪些?

劃撥土地轉讓辦法有:申請、受理和審查、地價評估、確定出讓金,擬定出讓方案、方案報批,發出准予轉讓通知書、公開交易、簽訂轉讓合同合同、辦理出讓手續。具體內容如下:

1、申請

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受理和審查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就申請地塊的土地用途等徵詢規劃管理部門意見。經審查,申請地塊用途符合規劃,並且符合辦理協議出讓手續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地價評估,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額,擬訂協議出讓方案。

3、地價評估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申請轉讓地塊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和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進行評估,估價基準期日為擬出讓時點。

4、確定出讓金,擬訂出讓方案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辦理出讓手續時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並擬訂協議出讓方案。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應當按下式核定:

(1)轉讓後不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2)轉讓後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5、方案報批,發出准予轉讓通知書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協議出讓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協議出讓方案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向申請人發出《劃撥土地使用權准予轉讓通知書》。通知書內容包括:准予轉讓的標的、原土地使用權人、轉讓確定受讓人的要求、受讓人的權利、義務、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

6、公開交易

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准予轉讓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將擬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有形市場等場所公開交易,確定受讓人和成交價款。

7、簽訂轉讓合同

通過公開交易確定受讓方和成交價款後,轉讓人應當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

8、辦理出讓手續

受讓人應在達成交易後10日內,持轉讓合同、原土地使用證、准予轉讓通知書、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等,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讓手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批准的協議出讓方案、公開交易情況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劃撥決定書,註銷土地登記,收回原土地證書,與受讓方簽訂出讓合同。

二、劃撥土地轉讓相關規定

(1)國家禁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在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情況下逕行轉讓。也就是説,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先行與市、縣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否則其簽訂的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合同應為無效。

(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結合社會現狀和審判實際,從儘量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不輕易確認合同無效,以促進合同加速履行和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的目的出發,對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訴前,已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又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就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簡單來説,雙方簽訂的原為無效的協議,在國家土地管理部門作出了辦理出讓手續或直接劃撥等具有批准或認可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之後,人民法院在審理時不作無效認定。

劃撥土地在一定條件下是不允許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概念,在之前,我國土地的劃分都是以這種方式進行的,但是之後我國土地劃分的方式逐漸開始使用土地有償使用,不再像以前的股友方式進行,且劃撥土地使用權只能經相關部門許可後才可以進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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