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遷合同中一方違約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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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拆遷合同中一方違約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在拆遷合同中一方違約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

2、違約金。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二、違法強拆的損失怎麼賠付

違法強拆可以根據提前制定的賠付標準進行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就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爭議進行審理與裁判。”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後如何裁判的問題,如果認為確定賠償內容的事實、證據均已明確,可以直接判決賠償相應的損失;認為相關事實、證據尚不明確或者需要行政主體先行做出行政判斷的,可以在明確相關賠償內容、標準或者計算方法後,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作出賠償決定。

面對違法強拆,行政機關在承擔賠償責任時應當秉持全面賠償和公平合理的原則。首先,要區分違法強拆發生的背景,是城中村改造還是集體土地徵收,抑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不同的情形涉及的賠償標準並不相同。其次,為體現對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充分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對被拆遷人的損失賠償不應低於其原應得的相關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即,行政機關在確定行政賠償標準與額度的過程中,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對被拆遷人的損失賠償,要填平補齊受損的財產權利,確保其在同等條件下獲得不低於其他被拆遷人所享受的拆遷安置補償利益。

同時還要考慮到被拆遷人自房屋被強拆後多年未獲得補償、賠償的客觀情況,切實彌補因違法拆遷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對被拆遷人作出公平合理的賠償。對於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損失賠償問題,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當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賠償數額。再次,要兼顧其他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綜合考量其他被拆遷人以及當地其他項目的類似補償方式與標準、安置情況,全面考慮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的連續性、一致性和公平性。

違法強拆的損失的賠付問題,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果在相關事實不確定或者模糊的情況下,行政政府需要先行進行裁決的話,需要提前制定好賠償的計算標準。所以違法強拆之後,政府要向被侵權人賠償相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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