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房屋的建築面積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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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無房地產權證的,以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實際建築面積小於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準。
相關批准文件未記載建築面積,或者雖無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經建造用於居住的房屋,以有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機構實地丈量的建築面積為準。

被拆房屋的建築面積如何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修訂)》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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