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土地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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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土地怎麼分配

離婚後土地怎麼分配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我國實行的土地承包制度是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制度,以家庭為承包主體單位,家庭內部成員都擁有承包使用土地的財產權利。但是,在實踐中,因我國土地承包在性質上與方式上的特殊性,離婚時具體怎麼處理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

如果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或者領取經營權證的是在婚後且是以一方名義的,分為兩種情況。

一,如果雙方婚後才在該土地組織生產的,或生活在該土地區域內,或者與該土地有利益責任關係的,如出租土地收取出租費,就都有使用該土地的資格。這時如果離婚,根據民法關於夫妻雙方共同擁有財產的分割原理,對土地進行分割。如果土地在分割後其經濟價值沒有損失,則考慮多方因素後,如離婚後老人贍養、子女撫養及當事人雙方身體狀況、謀生能力等,按夫妻各自及其所需撫養的家庭成員的份額進行分割,如丈夫一方需要撫養兩個小孩,妻子一方沒有需要照顧的家庭成員,則分割給丈夫的土地要比妻子的多。如果土地分割後其經濟價值有損,則土地歸夫妻任意一方所有,所有一方可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如丈夫擁有土地經營權,則丈夫需要給予妻子一定的經濟補償。

二,如果丈夫或妻子一方是城鎮居民的,則離婚時土地經營權歸非城鎮居民的一方所有,如丈夫是城鎮居民,妻子非城鎮居民,則土地經營權歸妻子所有。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就擁有土地經營權,有以下兩種情形:

一,另一方在結婚後遷入户口的,根據遷入后土地面積有無增加分為兩種情況。

(一)《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如果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進行土地承包劃分的,也就是土地面積不隨遷入户口的人數增加而增加,這就導致了婚後遷入户口的一方對該土地面積的增加沒有貢獻,這時不管離婚當事人是否都在該土地組織生產的,或生活在該土地區域內,或者與該土地有利益責任關係的,離婚時遷入的一方都不能得到任何土地經營權。這種做法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假設丈夫擁有土地經營權,妻子在結婚後遷入户口,離婚後如果分給妻子一部分土地的經營權,就會減少丈夫可經營土地的面積,這就有失公平,且會影響農村的穩定。

(二)如果另一方結婚後户口遷入的村集體是按“大穩定、小調整”的方式進行土地承包劃分的,也就是適當給該户分配村裏多出來的土地,如可以開墾的土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使得婚後遷入户口的一方對該土地面積的增加有一定貢獻,則離婚後,增加的土地部分歸婚後才遷入户口的一方,但如果有該承包户其他成員份額的,如婚後生的小孩有的份額,要扣除。

二,另一方户口未遷入的,則其不在該土地組織生產的,或不是生活在該土地區域內,或者與該土地沒有利益責任關係,無分割獲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離婚時,當事人實際有耕種土地,要想獲得分割,必須簽訂農業承包合同也要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否則不具備分割土地經營權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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