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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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土地都是屬於國家的,所以任何個人或者單位是沒有權力對土地進行倒賣、轉讓的,而且國家法律也對相關的倒賣行為做了相應的規定,所以如果有人私自將土地使用權進行倒賣,那便會觸犯到相應的法律,那麼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上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破壞土地資源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上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二條 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八條 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 處罰。

很多人法律意識比較的淡薄,所以對於很多買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大多數人都不會認識到已經觸犯了相關的法律,從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司法解釋將相關的倒賣土地的法律條文解釋的非常的清楚,讓普通勞動者也能非常清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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