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構成及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的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和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的罰金。
一、犯罪構成
(一)客體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權的享有和轉讓是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不能作為一種商品,隨意買賣。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國家土地管理制度。
(二)客觀方面
1、實施了違反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行為;
2、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該罪為情節犯。
(三)主 體
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四)主觀方面
該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的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二、量刑標準
1、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的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情節嚴重”主要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5畝以上;(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20畝以上;(4)非法獲利50萬元以上;(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的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10 畝以上;(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20畝以上;(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40畝以上;(4)非法獲利100萬元以上;(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造成嚴重後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