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逾期交地違約金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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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出讓合同逾期交地違約金要多少

土地出讓合同逾期交地違約金要多少?

沒有特別的要求,當事人自行約定即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根據這一規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對方的實際損失的數額。

二、土地出讓合同訂立的相關信息

1、訂立前提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如下前提條件:一是必須有可供出讓的國有土地,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須經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出讓;二是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規劃;三是必須經有批准權的行政管理機關審批,方能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出讓。

2、訂立主體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主體,一方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具體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3、訂立原則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作為一種兼具行政和私法雙重性質的合同,同時受到公法和私法雙重法律原則的約束。

違約金的數額法律沒有明確的要求。當事人自行商討之後訂立即可。但是違約金的數額不宜過高。如果過高或者過低的話都可以要求法院來調整違約金的數額到一個合適的水準。違約金的數額一般是不超過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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