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土地處置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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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閒置土地處置方式有哪些?

閒置土地處置方式有哪些?

1.補充辦理建設用地手續,領取《建設用地批准書》後繼續開發;

2.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超過一年;

3.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

4.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後,重新批准開發了;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5.收回閒置土地,註銷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證。

二、閒置土地主要有哪幾個類型?

1.從土地類型上區分,閒置土地分為國有閒置土地何經批准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閒置土地。

2.從用地批文上區分,閒置土地主要分為通知書類以及批准書類。

通知書類主要是指超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通知用地單位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各類文件的有效期或規定期限,用地單位未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的類型。

批准書類閒置土地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建設用地批准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未動工開發;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約定或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或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3)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佔應當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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