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閒置土地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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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破產清算閒置土地如何處理

破產清算閒置土地應該如何處理

依據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依照《通知》規定,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按如下原則處理:企業破產時,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以拍賣或者招標方式為主依法轉讓,轉讓所得首先用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後有剩餘的,剩餘部分與其他破產財產統一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二、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程序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年限尚未屆滿的情況下,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前提條件是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並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國家為經濟、政治、軍事、文化、衞生等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將土地使用權收回。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隨着城市建設的加快,新的城市規劃的實施,需要對舊城區進行大規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調整和安排城市各個區域的土地的使用,為配合舊城區改建,國家要調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單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4)因單位撤消、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這樣所得的資金可以用來承擔各項債務以及員工的工資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閒置土地的使用權變更需要經過一些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是需要有關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因此公司在進行清算的時候需要多加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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