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分地時發土地使用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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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土地的改革和使用是國家發展的重要部分,也是公民生活和發展最重要的資源。其實只要涉及到土地的使用和分配,就必須要有土地使用證才可以。沒有土地使用證的話,自己用地的時候的相關權益是得不到保護的。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是在我國分地時發土地使用證嗎?

在我國分地時發土地使用證嗎

一、在我國分地時發土地使用證嗎?

不給,需要自己辦理。材料齊全,經地籍調查、權屬審核符合發證標準條件的:初始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土地其他權利登記及變更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

二、土地證的辦理程序

①土地登記申請

②地籍調查

③權屬審核

④註冊登記

⑤核發或者更換、註銷土地證書

三、所需申報的材料

①土地登記申請書;

②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各級政府批准使用土地的批文文件,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有效證明文件);

③圖件(徵用土地圖件,有關地籍證明);

④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户籍證明,委託代理人申請登記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資格證明;

⑤地上附着物權屬證明;

⑥需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四、土地使用證有什麼作用?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力”的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一)可以有效保護不動產產權的完整性。

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説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二)可以保證房產轉讓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效力。

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三)可以有效體現房地產的實際價值。

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分地的時候是沒有土地使用證的,因為在我國分地和辦理土地使用證的那是不同的部門。在分地以後,大家確認以後,需要到當地的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證。在辦理土地使用證的時候,還需要帶好資料,經國土資源局審核完畢以後,才會下發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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