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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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上面的信息是我們當前所使用的這塊國有土地的一些最基本的內容,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説就是該塊土地的身份證。在通過一系列的流程好不容易領到了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後,肯定絕大多數的領證人都會對國有土地使用證進行一個全方面的審核。其中有人會注意到上面標註的是出讓,所以比較好奇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是什麼意思?

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是什麼意思

一、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是什麼意思?

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須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土地使用權才能出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有招標、拍賣和協議轉讓三種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轉讓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着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二、土地使用證

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可見,土地使用證在中國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中國的土地分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國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證也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證內各項數據和編號,如單位名稱、四至、土地數量、位置、土地變更等,必須與土地登記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證附圖可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底圖或地籍圖透繪獲得。隨着面積和界線的變更,附圖也應作相應改動。

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製,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並由其保存。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

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築佔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

③備註。

④變更記事。

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

土地使用證是不能夠出讓的,至於説國有土地使用證上面標註的是有出讓的這一信息,那説明當初開發商或者我們自己在獲得這塊土地的時候是向國家交了出讓金的,一般絕大多數的普通民眾手中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面標註的都是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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